一、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2018年4月20日,公安部消防局正式转隶为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2018年8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以下简称《框架方案》),要求建立健全专门管理和保障办法。2018年10月9日,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举行公安消防部队交接仪式,消防部队整建制退出现役并划转应急管理部。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11月9日,党中央、国务院隆重举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仪式,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授旗并致训词,要求建设一支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中指出,长期以来,消防队伍作为同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队伍,有警必出、闻警即动,奋战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特别是在重大灾害事故面前,不畏艰险、冲锋在前,作出了突出贡献。改革转制后,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党和人民寄予厚望。
2020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我市于2020年12月28日出台了《清远市贯彻<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极大提升了广大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的职业荣誉感。随着消防改革深入推进,队伍职能任务大幅拓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队伍建设需要。2024年1月14日,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发〔2018〕11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
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5号);
6.《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
7.《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
8.《应急管理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
9.《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函〔2020〕245号);
10.《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新时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21〕19号);
1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24〕10号)。
二、目标任务
(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和领导指示的需要。《框架方案》指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吸收现役制和职业制两方面优势,平移部队现有政策、待遇标准。要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和符合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的保障机制。制定出台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是贯彻中央改革部署,落实省政府通知要求,加强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实际行动,有利于做好部队原有优待政策的有序对接,确保队伍平稳过渡。
(二)提升消防救援职业荣誉感的需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消防救援工作危险系数高、牺牲奉献大,特别是一线消防救援岗位高强度、高风险、高危害,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需要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给予特殊关怀。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有利于增强消防救援队伍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为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城市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传递市委、市政府的关心关爱之情,有效解除消防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保障国家和社会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各项优待在我市落地见效,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良好氛围。
(三)建设适应清远经济社会发展消防救援队伍的需要。我市城市公共场所和区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风险和隐患,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我市消防行政编制占常住人口比例较低,特别是改革转制后,随着应急救援职责的拓展,面对“大应急、全灾种”的要求,我市消防救援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制定出台我市实施细则,有利于增强消防职业的吸引力,保留业务骨干和吸收更多社会有志青年充实到消防救援队伍,有效缓解我市消防救援力量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的职责任务,便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推动我市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是我市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文件,总体是在省政府《办法》的基础上,按照平移原有政策的要求,结合当前全市消防救援力量发展现实需求,通过明确责任单位,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制度落实。
《实施细则》共31条。条文中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实施细则》制定目的和依据、保障对象和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消防救援人员”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并将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列入抚恤优待对象范围。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体系建设,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业保障可参考执行。
(二)职业荣誉保障。明确将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地方表彰奖励对象,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
(三)伤亡抚恤。进一步明确抚恤金的发放责任部门和经费保障渠道,提高伤亡抚恤的保障和执行力度。明确由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所在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向死亡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发放所需经费由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四)医疗保障。完善了消防救援人员因公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障范围和保障渠道。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除享受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后,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应由单位支付的因工作、执勤、训练等原因导致伤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属地统筹解决。
(五)伤残保障。进一步明确了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供养安排,以及护理费发放工作的牵头负责部门和相关经费的保障渠道。
(六)子女教育。完善了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中考优待办法。相关优待对象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由原来按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分数线降分录取,改为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进行加分投档,按照中考总分一定比例予以加分。
(七)待遇保障。完善了关于退休人员的待遇保障。明确退休人员的属地待遇由属地财政保障,确保退休人员享受合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