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1-15

  现就《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清府〔2022〕3号)于2022年1月12日印发,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备案审查时提出了书面意见,要求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部分表述进行修改。另外,《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个别条款内容不符合现行上位法的规定,需对其进行修改,以消除存在的法律风险。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清远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组织修订并形成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7号)

  (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 〔2020〕435号)

  (三)《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粤人防办发〔2022〕1号)

  (四)《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发改价格〔2021〕3号)

  (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

  三、主要内容

  (一)对部分内容进行增加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7号),在《通知》的第三部分“严格审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增加了“符合上述易地建设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内容。

  (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范围

   依据《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粤人防办发〔2022〕1号)的有关规定,经征求市司法局意见,除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已由国务院宣布失效,相应内容被删除外,《通知》其余内容均原文引用(粤人防办发〔2022〕1号)的相关表述。

  (三)调整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日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通知》(清府〔2018〕2号)规定,清远市区防空警报试鸣日为10月13日,其他县(市)试鸣日各不相同。为增强防空警报试鸣的警示教育作用和市民居安思危意识,将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日统一调整为9月18日。特殊情况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警报试鸣时间或者次数可以调整。

  (四)修改《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

   根据法律工作者向市司法局提出的《关于〈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审查建议书》要求,为规范行政处罚的规定,消除法律风险,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第547项规定,对《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第五十四条的具体处罚内容,与第五十五条合并表述为“防空地下室竣工面积未达到设计标准(属于合理误差的除外),又无法再补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第547项的裁量基准进行追究处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及维护管理过程中出现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追究处理。”

  四、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于2025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清府〔2022〕3号)废止。我市在本通知印发前施行的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本通知施行期间与新颁布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文件等相抵触的内容,以新颁布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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