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规定(试行)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9-21

第一章   

 

第一条  督促检查是一个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于加强政府的执行能力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建立健全政府决策贯彻落实的有效保障机制,促进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查工作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领导同志。市政府办公室必须把督促检查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为政府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把督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配合政府抓好督促检查,维护政府权威,保证政令畅通,推动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督促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督促检查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的决议、决定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3.督促检查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4.督促检查上级政府督查部门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围绕中心。必须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组织督查活动,重点是推动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2.领导授权。开展督查工作以督促催办、反馈情况、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为主,直接处理问题需政府领导授权。

3.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讲真话,报实情;处理问题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不徇私情。

4.注重实效。把抓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工作中自始至终讲求效率,注重实效,提高质量,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5.分级负责。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政府督查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联系、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和下级督查部门对分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不代替职能部门行使职权。原则上不越级处理问题。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立项。凡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领导同志批示和上级督查部门交办需要回报的事项,都必须立项督查。办公室督查机构要根据政府及领导同志的要求,及时提出督办内容、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办复期限等,形成拟办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编号、登记。立项时应注意准确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任务量化、责任明确、要求具体。可根据办理难度大小或事项急缓情况确定办复时限,并按规定期限办理;对未作具体规定的,决策督查事项的办复期限一般为两个月,领导批示事项的办复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应指定牵头单位。决策督查和专项查办事项一经批准立项,应立即向承办单位发出《政府决策事项督查通知》或《领导批示事项查办通知》。

第六条  催办。督查通知发出后,督查工作人员要根据督查事项的时限要求,通过电话、信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定期催办。每次催办的主要情况都要作好记录。对领导同志特别关注或办理难度较大的重要督查事项,交办部门可直接参与,以加快办理进度。

第七条 报告。由承办单位按督查通知要求,以单位名义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部门书面报告落实结果。属于决策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必须以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作出正式报告。属于专项查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由主办单位写出查结报告报上级督查部门。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督查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告。查结报告要一文一事,内容具体,文字简练、准确,加盖公章后上报。一般不直接报领导同志个人。对一些办结难度较大、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督查事项,也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进展情况,说明不能如期办结的原因。

第八条  审结。督查部门要对拟办结的督查事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督查工作质量。审核办结主要看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等。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通知承办单位重新查报。办理结果经审核后应及时报送原批办领导同志审阅,如领导无新的批示可视为办结。

第九条  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有关材料分类立卷、归档。

 

第五章  工作方法

 

第十条  办公室要为政府和政府领导同志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服务工作。根据上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同级政府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或有关要求及时提出督查建议,协助领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注意收集各地各单位反馈的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提出完善决策的意见、建议和进一步抓好决策落实的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逐级报告工作的制度。凡政府召开重要会议、发出重要文件、作出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后,要根据要求和领导批示精神,拟定督查方案,提出办理要求,确定办理时限,催促有关单位报送落实情况。下级政府及其督查部门应把向上级政府及其督查部门报送重要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及时向上级反馈重大决策实施的情况、经验、问题及对策建议。

第十二条  根据决策落实的进展情况积极开展督查调研。对一些涉及面较广的重大决策的督查调研,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调研中发现有好的经验或存在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做好协调工作。办公室督查部门要根据政府授权,协调和推动各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办公室做好督查工作,推动政府决策和领导批办事项的落实。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决策和查办事项,落实中如出现意见分歧,应及时进行协调,必要时可请示政府或请领导同志出面协调。

第十四条  组织必要的检查。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办公室督查部门经批准可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总结成功经验,剖析薄弱环节,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决策的落实。

第十五条  及时催办。凡领导批示及上级督查部门交办事项,办公室督查部门要采取发函转办的方式催办。对其中一些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督查部门可派人或组成工作组直接深入承办单位催办督查。

 

附件:督查工作流程。

 

附件

督查工作流程

工作环境

工作流程及要领

备注

一、授权

(一)通过两种形式获得领导授权:一是领导批示;二是会议文件要求,包括一些常规化、制度化的规定。

(二)收到领导批示件,要马上对批示文件以及批示具体内容进行登记。

督查是领导行为的延伸。开展督查行动,需首先获得领导授权。

二、立项

(一)督查事项立项后,采取自办和转办两种方式开展督查。

(二)在实施自办督查时,一般先要制定督查方案,然后发出督查通知书,若遇到急重的事项时,要在第一时间办理的,可直接发出督查通知书。

(三)在实施转办时,要对责任单位发出交办通知书,明确具体的落实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

立项是对督查事项的确定

三、实施督查

(一)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尤其是开展大规模的督查行动,要制定详细的督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督查目标、工作要求、督查人员、督查方式和实施时间。

(二)策划督查活动细节:

1.向责任单位了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协调带队领导,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

3.确定督查方式及行程。

(三)确定督查方式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有效方式,如现场督查、集中座谈汇报、暗访查看等。一般性的督查活动,主要采取现场督查与集中座谈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四、形成督查报告或情况反馈

(一)每次实施督查后,均要以专题的督查报告(情况反馈)。

(二)督查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三方面的内容,工作进展情况要求全面准确精炼,存在问题要求客观实在,下一步工作建议要求切实可行,操作性强。

 

五、批示跟踪督查

(一)督查报告主送授权领导,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领导。

(二)领导批示要求继续跟踪落实的,开展跟踪督查;领导无批示,或者有批示但不要求跟踪督查的,作为办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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