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9-21

为加强对市政府办公室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增强驾驶员服务意识,合理使用车辆,提高车辆使用效能,更好地服务办公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办公室公务车辆由秘书一科统一管理和调配,二级机构的车辆应服从办公室必要的调配。办公室领导相对固定工作用车必须保持证、人一致,即车辆和驾驶人均由主管领导统一调配。

(二)公务车辆主要保证办公室领导工作用车,其他各科室(办)人员因工作需要用车,须提前一天向秘书一科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安排用车。

(三)公务车辆日常管理和调配安排由办公室车队负责。工作时间外(含夜间和双休日),公务车辆必须定点停放。公务车辆未按规定定点停放,又未经办公室派车的,视驾驶员出私车。车辆停放后,除公务活动外,不得私自使用。凡不按规定执行者,如发生车辆被盗或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公务车辆不对外有偿服务,原则上不外借。确因特殊情况需外借时,须经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

(五)秘书一科应经常检查驾驶员离岗或车辆定点停放情况,并建立检查档案。

(六)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负责制度,驾驶员负责相对固定驾驶车辆的管理和安全保养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二、公务车辆维修管理

(一)驾驶员应认真钻研车辆维修技术,加强车辆的日常保养,做到小修不进厂。每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主要部件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二)严格执行车辆维修审批程序。公务车辆需要维修的,先由驾驶员填报《车辆维修申报单》交办公室车队审核后,由秘书一科负责人审定。预计维修费用较大的,要按照办公室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逐级报批。驾驶员要按审定项目进行维修,超出项目进行维修的,多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担。未经批准修车的,修理费用由驾驶员负担。

(三)严格结算审批程序。公务车辆维修后,凭修理厂发票、修理项目单、批准通知单(列入报帐主要附件),由驾驶员签字,办公室车队审核,秘书一科负责人审验,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后,方能报帐。

(四)车辆因公出差,途中需要修理的,应电话报告车队,修车后更换的零部件由车队集中处理,修理回来后按上述程序报批。

(五)购买蜡、磁带等车上用品,由秘书一科统一购买。车上的设施不得随意拆换,所配工具和行车证件不得遗失,如造成损失,补办和购买费用由驾驶员负担。

(六)实行车辆定点维修。除免费保修期内的车辆外,所有车辆统一到定点汽车维修厂维修。办公室根据维修水平、服务质量和收费价格,每年确定一家定点维修厂。

三、公务车辆油料管理

(一)所有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加油卡由秘书一科集中购买充值,驾驶员凭加油卡加油。

(二)驾驶员不得私自借用外单位的油料、油票。严禁外借油料和串换油票标号,发现一次,扣发当月补助;发现两次扣发半年补助;累计三次扣发全年补助。

(三)车辆长途出车,临行前须一次性加足燃油。原则上不允许中途加油,如确需购油,须由随车人员证明,经秘书一科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报销。

  (四)未经批准购买或借用的油料一律不予报销或偿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