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9-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办公室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证办公室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办公室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经费的使用要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使用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公室的经费管理和收支核算。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办公室的财务收入主要有:市财政拨付的个人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以及其他应纳入财务管理和核算的经费收入。

第五条 各科室(办)的收入都应纳入办公室的财务管理。

 

第三章  暂付款管理

 

第六条 办公室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借款,借款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主任批准;借款3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所借公款不准用于支付私人款项。

第七条 预付给外单位的各种款项必须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

第八条 预付个人的差旅费,应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借款额度,并持有经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的,有关出差文件或会议通知方可借款。

第九条 各科室(办)承办的会议(活动),凭会议通知和分管领导批准的《会议(活动)费用审批表》,方可办理借款。

第十条 各科室(办)购置办公设备价值500元以上的,须填报《市政府办公室购买办公用品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

第十一条 凡办理借款的人员,应在业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各项预借款应当一借一清,前借未清的,不办理第二次预借。业务完成后超过一个月不办理报销手续的,所借款项在个人工资或津(补)贴中抵扣。

第十二条 凡借款额度超过3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人员做好准备。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各项支出的安排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严格执行各项支出管理规定,做到按规定、制度办事,严禁有章不循、明知故犯,以控制因随意性而造成的损失浪费。

(三)各项支出要贯彻专款专用原则,并严格审批程序。经费开支一律按照“先申请、后使用”原则,于事前填报《市政府办公室经费开支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开支。其中,经费开支1000元以下的,经秘书一科科长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加报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超过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报办公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支出的有关手续和规定

(一)各项费用开支必须有合法的发票和单据,具体要求如下:

1.所有的原始发票和单据必须为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刷(套印有财政、税务章),并加盖填制单位(机关、企业、商店等)印鉴。

2.原始凭证要求填写正确,内容齐全(列明单位、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由经办人列明事由,经规定审批人批准并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名,方可作为报销依据。

(二)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1.办公用品购置、办公电话和水电等经费支出由秘书一科科长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2.差旅费开支按照市有关文件执行。

3.会议(活动)费用由主办的科室(办)填写《会议(活动)费用审批表》,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会议费用标准按照市相关文件执行。

4.司机的差旅费、汽油费、过桥费、停车费、安全行车奖等经办公室车队审核、财务复核,报秘书一科科长核准并报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5.办公设备购置由购买科室(办)填写《市政府办公室购买办公用品申请表》后,才可购买。

6.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市相关文件规定,并于事前报分管接待工作的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五章  报销流程

 

(一)费用报销流程。

1.各科室(办)在报销费用开支时,须将原始凭证及附件(如发票、采购合同及领导批文等)整理好,用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费用报销单作封面粘贴,按要求填写好并送科室(办)负责人签审后,送秘书一科财会人员进行审核和登记编号。

2.财会人员将审核登记好的单据送秘书一科科长审核签名后,送办公室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

3.费用报销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人员通知报销人前来报销支付相关费用。

(二)费用报销时间。

1.费用报销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一次,分管领导每周星期五安排审签单据。

2.办公室的费用开支情况由秘书一科财务室按月分科室(办)统计汇总后,于下月的3日前报办公室主要领导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秘书一科按《会计法》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分别按月、季、年度编制会计结(决)算报表,送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要领导各1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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