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市政府办公室工作效能,规范聘用人员管理,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办公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人员工作职责
聘用人员(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市政府核定的聘员限额内,以合同形式管理,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列入办公室编制序列,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执法权,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聘用条件与招聘程序
聘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愿意履行聘员义务;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聘用岗位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
(五)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聘用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各科室(办)根据工作需要,向办公室申请聘员数量。办公室根据市编办核定的聘员编制数量和申请科室(办)的工作岗位需要,确定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和条件。
(二)招聘。根据市编办核准的聘员类别和数量,办公室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参照《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员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指导下实施,择优聘用。
(三)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办公室根据招聘结果与聘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合同鉴证。
三、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一)聘员实行年薪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聘员年薪包括工资(含税金)、个人缴交的各种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二)聘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聘员受聘期间,除享受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的福利待遇。
四、管理与考核
(一)聘员要严格遵守办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聘员具体工作的科室(办)要加强对聘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二)聘员的流动管理。聘员因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正常流动、辞职、解聘或退休等原因需离职的,其具体工作的科室(办)要提前1个月报告办公室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由秘书一科于聘用人员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核实后,秘书一科负责办理离职聘员的工资核减、变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结、转等手续。
(三)聘员的档案管理。聘员在聘期内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年度考核材料、奖惩材料、学历材料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交由秘书一科存入其个人档案。
(四)聘员的考核。聘员的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根据聘员的工作绩效和群众的评议进行考核,具体的考核办法由办公室根据聘员的工作岗位制定,聘员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