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公报发行工作制度
为深入开展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清远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的发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报》由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印。
二、《公报》按半月刊编印,每月上、下旬出版,并于出版后3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按计划免费发行到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乡镇、行政村等单位。
三、市政府、市府办制定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在《公报》上全文登载。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亦可在《公报》上登载。
四、实行错情通报和文件报送及联络员制度。要加强对公报刊登内容的校对审核,杜绝责任差错,确保公报准确性,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统一公报编排格式,发现错情应即时通报。要落实《公报》文件及时报送工作,各部门应确定《公报》文件报送联络员,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向市府办报备。
五、为方便市民群众就近取阅《公报》,全市各级图书馆、档案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级政府行政服务(政务)中心办事大厅,供水供电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对外服务(收费)大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的图书室或阅览室,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小学以上学校的图书室或阅览室,乡镇以上医疗机构(不含诊所)候诊大厅,清城区人民二路18号市机关办公大楼1号楼正门值班室都要摆放《公报》,以便公众查阅。同时,主管部门要提供电子版《公报》查阅方式,登录清远市政府门户网站或登录清远市政府门户网手机版都能够查阅《公报》。
六、各部门应将《公报》置于发放点显著位置,并放置指示牌,便于公众取阅。
七、《公报》主管部门应做好《公报》的留存工作,每期《公报》留存两份,每年年终应装订成册,以备市民查阅。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报的发放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