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2019年5月30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秘函[2008]50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12号)、《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粤办函[2010]307号)、《清远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业务,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各级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遵循“首问负责”与“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公开申请,及时予以登记和审查。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须经申请人确认后方可生效。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并开辟信函、传真、网上处理系统等多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
受理时间以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收到申请之日为准。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进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市行政机关申请与其自身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如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能出示的不予受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不能出示的不予受理。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市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相关的法律文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不能出示的不予受理。
收到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必要时商请公安部门进行核实,外事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市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不予受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市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事宜,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要素完整、要求明确,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身份认证、联系方式等是否清晰和真实有效,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八条 审查中应当注意分析研判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必要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经审查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有权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含联系地址、办公电话、联系人等)。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不得依申请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依申请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的,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对拟提供给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除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外,必要时分别转请外事主管部门、港澳事务主管部门、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依申请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与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法制、保密、监察等部门建立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与以上部门会商,研究是否公开、如何答复。特别要听取法制部门意见,有效规避后续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范畴或者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告知时要依法有据、慎重稳妥。告知申请人应当按其要求的方式予以告知。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
第十三条 同一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就已经答复的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再答复,但应于申请人第一次重复申请时书面告知其不再给予答复的理由,提示其今后遇有重复申请时不再答复和告知。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拆分过细的,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作适当归并处理;对于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的,以及要求公开的信息类别、项目过多的,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一事一申请”原则加以调整。
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行政机关可告知其对已经主动公开的内容自行查询、获取;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可告知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转办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需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自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发出补正申请之日起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给申请人的答复函,应当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依申请公开工作的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遵照《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国办发[2008]36号文第16条规定及《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年度统计汇总、归档备查的制度。
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年度统计包括受理数量、涉及的主要信息内容和数据、各类咨询(含来电或面访等)涉及的主要信息内容和数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费用以及费用来源等。统计汇总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
凡是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已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含受理、审查、处理、领导批示、答复等有关记录的底稿等)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依申请公开,适用本规程。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内容的依申请公开,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
2.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示范流程图
附件1(1).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 民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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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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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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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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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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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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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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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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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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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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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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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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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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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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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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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政 府 信 息 情 况 |
所需的政府信息 |
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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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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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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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政府信息用途(单选,提交自身特殊需要关联性证明) |
自身生活需要 自身生产需要 自身科研需要 查验自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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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仅供公民申请) |
申请(减免费须提供证明) 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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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政府信息的制定方式(单选) |
纸质 电子邮件 其他 |
|||||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
邮寄 传真 网上获取 自行领取 当场查阅、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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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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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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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合理使用政府信息承诺协议 |
本人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承诺人(法人代表)签名: |
受理号:( ) 号(由受理员填写,与回执号一致) 受理员:
使用指南:
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向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附件1(2):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特此告知。
(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1 、本文本适用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行为。
2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或告知书。
附件1(3):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一)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现答复如下:
口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属(制作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第*条规定,请您(单位)通过(单位政府门户网站网址)、(单位档案馆名称)查阅、获取。
口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有权答复的情况和理由),本机关将予以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和《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的规定,本次答复共需检索费 元、复制费 元、邮寄费 元,共 元,请您(单位)到(物价和财政部门指定收费单位和地址)办理缴费手续后,由本机关予以提供答复内容.
(机关/机构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至十二条关于“属于行政机关(机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情形以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依申请公开答复”情形的答复。
附件1(4):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二)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答复如下: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有部分内容属于口国家秘密 口商业秘密 口个人隐私 口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的情况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的规定,本机关(机构)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
对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予以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和《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的规定,本次答复共需检索费 元、复制费 元、邮寄费 元,共 元,请您(单位)到(物价和财政部门指定收费单位和地址)办理具体缴费手续后,由本机关予以提供答复内容。
(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关于“含有不应当公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对可以公开提供的;对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的”情形的答复。
附件1(5):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三)
(申请人姓名):
本机关(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有权答复的情况和理由),本机关同意予以提供。本次答复共需检索费 元、复制费 元、邮寄费 元,共 元,对您减免答复费用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第*条和《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第二条规定,经审核,同意免收以上各项费用。现将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
(机关/机构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情形的答复。
附件1(6):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四)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口本机关(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现答复如下: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况和理由)。经征求权利人意见,其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的规定,本机关(机构)将予以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和《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规定,本次答复共需检索费 元、复制费 元、邮寄费 元,共 元,请您(单位)到(物价和财政部门指定收费单位和地址)办理具体缴费手续后,由本机关予以提供答复内容。
口(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况和理由)。本机关(机构)认为,不公开该政府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的规定,本机关(机构)将予以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和《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规定,本次答复共需检索费 元、复制费 元、邮寄费 元,共 元,请您(单位)到(物价和财政部门指定收费单位和地址)办理具体缴费手续后,由本机关予以提供答复内容。
(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本又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关子“第二方同意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和“第三万未在要求期限内作出答复”以及“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情形的答复。
附件1(7):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五)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现答复如下::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况和理由)。经征求权利人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的规定,本机关(机构)不予提供。
(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关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情形的答复。
附件1: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8)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的答复(六)
(举报(投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书收悉。本机关(机构)立即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 调查情况。
。
二、 处理情况。
。
(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本文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关于“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情形的答复。
附件1: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9)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
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意见的函
(权利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申请人或者单位)向本机关(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获取的政府信息(情况和理由),涉及您(单位)的信息,本机关(机构)不能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单位)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的规定,现转给您(单位)提出意见,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意见邮寄本机关(机构)(本机关(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如果您(单位)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反馈意见,本机关(机构)将视为同意向申请人(单位)公开。
(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关于“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需征询第三方意见”的情形.
附件1: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10)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
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部门意见的函
(单位名称):
(申请人或者单位)向本机关(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的
政府信息,本机关(机构)不能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单位)公开,现转给你们,请予以协助,根据《保密法》和国家、省有关保密规定(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提出意见,并于 年 月 日前退回本机关。
(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关于“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形。
2、行政机关对不能确定是否可向申请人(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附件1: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11)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一)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提供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或者未明确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内容描述不明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第(四)款规定,请您(单位)在 年 月 日前补正相关申请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自本机关(机构)发出本告知书之日起至收到您(单位)补正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本机关(机构)作出答复的期限。
特此告知。
(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第*条第(四)款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形。
附件1: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12)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二)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类别、项目以及资料数据繁多,(情况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规定,请您通过(市、县区)政府网站及相关部门网站、政府公报、相关部门的统计年鉴、(市、县区)档案馆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渠道自行查阅、获取。对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可根据您(单位)生产、生活、科研的特殊需要,对内容相近的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后,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按信息内容提出申请(或者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特此告知。
(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关于“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工作的意见》第二条“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第三条“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和第四条“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申请”的情形。
附件1: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13)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
关于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三)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系由(该信息制作单位名称或者联合制作单位名称)制作,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和第*条第*款规定,建议您(单位)径向上述单位提出申请。(该信息制作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办公电话: ;传真电话: ;)。
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时效, 您可根据申请公开内容的业务性质,径向有关负责单位提出申请。
特此告知。
(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关于“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情形。
附件1: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14)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
关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四)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情况和理由),属于(口国家秘密 口商业秘密 口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第*款、第*条第*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第*条关于“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情形。
附件1: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15)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
关于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五)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情况和理由)。您(单位)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所指的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本文本适用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所指的“政府信息”范围的情形。
附件1: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16)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
关于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六)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情况和理由)。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第*款规定,特此告知。
(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第*款关于“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形。
附件1: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17)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
关于公开第三方权利人信息告知书(七)
(权利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申请人或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该申请人(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您个人(单位)的信息。(情况和理由)。本机关(机构)认为,该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关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决定向申请人(单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告知第三方公开的内容和理由”的情形。
附件1: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18)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八)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机构)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作出答复;现因故无法按期答复,经本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 年 月 日前作出答复。
特此告知。
(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第*款关于“延期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形。
附件1: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19)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
关于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九)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
口(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情况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的规定,该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口(本行政机关(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调查、讨论、审查等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的情况和理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该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特此告知。
(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本文本适用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四)款“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和社会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的情形。
附件1: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20)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
关于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十)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为重复申请事项,本机关(机构)已于 年 月 日作出了答复, (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公开〔 〕 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三)款规定,本机关(机构)不再重复处理。
特此告知。
(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本文本适用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三)款“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情形.
附件1:清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示范文书(1-21)(21)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
关于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十一)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您(单位)要求审核、确认 信息(或者获
取 材料)的来信收悉。经审核,您来信要求审核、
确认 信息 (获取 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
特此告知。
(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书面材料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四)款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提出的各类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如确认资料数据并要求汇总和加工、信访事项等情形。
附件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