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清工信〔2020〕84号)精神,市局制定了《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实行企业登记“零审批” 促进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6日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实行企业登记“零审批” 促进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全面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创业创新热情,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让企业便利、让群众方便为根本原则,进一步深化我市商事制度改革,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全面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逐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1.依法豁免个体经营者登记。支持各地以划定区域等方式,允许个体经营者适度拓展经营场地、延长经营时间。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2.全面实行投资领域“非禁即入”登记。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对未纳入“前置审批目录”的事项,一律不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市场主体直接申请登记。经营范围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或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个性化表述申请。对未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一律取消行政审批,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自主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3.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外,其他行业从业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商事登记事项,注册资本一律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全面简化市场主体登记审批程序。
1.全面实行商事登记形式审查。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企业申请登记时需提交(收取)原件外,一律只提交(收取)复印件。申请材料复印件由材料提交人签名承诺与原件一致,无需提供原件查验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商事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后,经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准予登记。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公司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2.全面推行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除涉及商事登记前置审批和依法应当由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名称外,不再实行名称预先审核登记,改为全面推行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名称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合并办理。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已经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主体名称,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纠正。
3.试行市场主体住所申报登记制。研究制定《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并提请市政府印发全市执行。在全市范围内试行除从事娱乐场所、住宿、大型餐饮、网吧、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行业经营外,以及用途为医院、学校、教堂、车库、车房、住宅等的房屋外,申请人可以采取自主承诺申报办理企业住所登记,免予提交房屋权属证明等申请材料。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固定场所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核场所的权属、用途及使用功能。
(三)全面推行市场主体登记网上申办。
1.推广市场主体登记“网上办”。依托“广东省开办企业网上一窗受理系统”,全面推广市场主体通过网上申请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现各类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业务都在网上一个入口完成,全面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
2.探索推广企业“就近办”。总结推广清城区、连州市的经验做法,对产业园区所在镇或经济较发达镇,探索通过委托授权方式,逐步将企业登记权限由市县市场监管局下放至镇市场监管所或镇(街)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实施,让企业自主选择“就近办”。
3.积极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电子营业执照实现市场主体的身份认证、授权管理、信息核验等功能,为我市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市场主体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和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共享服务,助力政务服务更加便利高效,切实便民利企,解决群众办事堵点。
(四)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对由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实施且不涉及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实现“照后减证”和“准入”“准营”同步提速。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各部门不得转为“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不得将事项转移至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变相保留、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取消的许可证件、也不得将其作为其他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审批管理,应纳入“多证合一”管理,修改相关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要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级及下级负责实施的具体事项进行审批流程改造优化,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采取最大力度改革举措,使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最大化。
(五)积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各单位要坚持依法行政,寓监管于服务,在服务中体现监管,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措施,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稳定。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对于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采取提醒教育、行政指导、责令改正等方式,督促市场主体进行整改,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审慎异常名录管理政策,尽快办理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事项,已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公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5月底前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积极主动提供年报工作指导。
三、其他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照工作安排,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主动作为,把工作措施主动做细做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切实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全力做好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复市各项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向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办的请示汇报,及时反映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复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支持,推动出台务实管用的举措;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主动协调发展和改革、工信、财政、人社、交通、商务、国资、金融、电力等主管部门,推动降低水电气价格、减免费用和场地租金、减轻税收负担、贷款优惠、用工保障和物流需求等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推进行业自律,督促市场主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复市。
上述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本指导意见有效期2年,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