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质监行〔2016〕48号
各县(市、区)质监局、市监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简政放权、方便企业,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局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
一、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的内容:
二、职责划分
(一)原实施机关职责:
1.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以目录形式统一对外公布,加强动态评估和管理;
2.拟定下放实施事项的办事指南样本(包括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供下放实施机关参考;
3.对下放实施机关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清晰界定权责义务;
4.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放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5.对下放实施机关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并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二)下放实施机关职责:
1.负责对下放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核准、审批,制订下放实施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在本部门行政网站上公开;
2.下放实施机关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3.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电子网络监察,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派发意见反馈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核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一经核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下放时间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二)相关科室业务人员要对承接部门做好培训与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局主动做好承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运转,保证办事群众不受影响。
清远市质监局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