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0038
清市监联〔2020〕31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清远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0日
清远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清府〔2013〕58号)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6〕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国际、国内和广东省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承担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建立先进标准体系,标准化人才培训,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主导或协助制定(含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团体标准、融入自主创新成果的企业标准,以及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科研工作。
本办法所称参与国际、国内和广东省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国际、国家或广东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国际、国家或广东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市内重大标准化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承担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是指为推动标准化机制创新、探索标准化助推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新模式而开展的区域性示范或试点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立企业先进标准体系是指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等。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人才培训是指通过培训班等形式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
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等。
本办法所称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以及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凡在清远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清远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利于提升清远产品在国际、国内的竞争力,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和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帮助清远产品跨越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项目专家评审和拟资助项目公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开展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的范围和额度
第九条 各项资助额度在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总额内,视当年申报的项目数量进行合理分配。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项目经费或省级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纳入本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同一单位(以证照为准)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30%。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研制。
1.主导或协助制定(含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团体标准以及融入自主创新成果的企业标准;
2.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组织、活动及管理。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工作;
4.承办国际、国家、省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5.承办省、市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
(三)标准化示范区(试点)。
承担省级及以上农业、服务业、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以及其他重要领域的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
(四)建立先进标准体系,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并取得相关证书。
(五)标准化人才培训,通过培训班等形式免费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
(六)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
1.建立清远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相关工作;
2.承担我市进出口影响量大面广的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及进行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工作。
(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获得认可证书。
(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含修订)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含修订)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协助制定(含修订)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省地方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含修订)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清远市地方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协助制定的不资助;
(六)每首次制定发布1项团体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修订重新发布的不资助;
(七)每首次制定并自我声明公开1项融入自主创新成果或专利技术的企业产品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修订重新发布的不资助;
(八)每承担1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1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每承担1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或协助制定标准”的证明。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含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标准制定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第十四条 标准化组织及活动、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国际、国家、省和市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资助额度。
(一)各类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承担单位,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二)各类省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承担单位,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建立先进标准体系资助额度。
首次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取得“AAA级”以上(含“AAA级”)证书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复评或延续的不资助。
第十七条 标准化人才培训资助额度。
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机构及社会团体等,通过培训班形式免费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标准化人才培训资助总额度不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10%。
第十八条 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项目资助额度。
(一)建立清远市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措施和防护体系,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二)承担我市进出口影响量大面广的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三)进行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工作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十九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资助额度。
首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每取得一项采标认可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复评或延续的不资助。
第四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
第二十条 每年7~9月接受上一年度发生项目的资助申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受理本辖区内(高新区、清城区一并由清城区市场监管局管理)的申报项目材料,经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向市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的具体内容是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等,复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并通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远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融入自主创新成果的企业标准制定专项资金资助的,应提交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或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团体标准、融入自主创新成果的企业标准应提交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后下载打印的含防伪水印标识的标准文本;
(六)申请国际标准制定专项资金资助的,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请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准文件和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八)申请建立先进标准体系专项资金资助的,应提交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九)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经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拟实施活动方案、经费预算报告及相关活动证明材料;
(十)申请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的项目验收文件或项目考核验收结论;
(十一)申请标准化人才培训资助的应提交经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拟实施培训方案、培训签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资助的,应提供项目建设方案和验收报告;
(十三)申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资助的,应提供获得的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证书复印件;
(十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申报项目不属于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
(二) 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三) 申报项目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项目经费或省级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的;
(四) 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采取专家评审制。
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已通过复核的项目资助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对促进我市标准化工作或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程度,初步确定本年度资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资助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获得的资助资金全额退回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评审,如评审过程及结果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依法追究责任,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5年8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