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清远市市场监管领域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9-11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探索推行执法“观察期”制度,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市场监管实际,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定了《清远市市场监管领域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于营造有利于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为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坚实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助企为企”执法理念,围绕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变“惩罚监管”为“主动服务”,建立系统性、全过程的行政合规服务和指导机制,引导企业有效防控行政违法风险,减少或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降低被行政处罚风险,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营造有利于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为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三、主要内容解读

    《工作指引》规定的执法“观察期”制度是执法单位在执法“观察期”内对企业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引导违法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自觉守法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原则:合法合理原则、鼓励创新原则、自愿接受原则、适度实效原则。

    2.适用对象: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在其违反市场监管秩序后给予一定的执法观察期的,适用本指引。

    3.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监管领域企业行政违法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同时符合四个条件的,可以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当事人有十五种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4.适用程序:执法观察期启动阶段、违法行为改正核实阶段、处罚建议及决定阶段。

    5.工作要求:强化沟通协作和监督,依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四、制定或者修订的亮点

    执法“观察期”制度是执法单位在执法“观察期”内对企业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引导违法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自觉守法的制度。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干扰最小化。

    五、配套监管措施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沟通协作和监督,案件调查部门与业务监管部门将强化内部沟通协作以及监督机制,严格依法依规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选择性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不符合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其他情形,不得擅自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以教代罚。进一步依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指引的,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已适用过本指引的,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再适用,确需适用的,需按程序提交法制审核决定。

    六、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工作指引》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政策解读与一图读懂《工作指引》的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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