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
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省工商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14〕3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两个目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抓好两个目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认真组织登记管理人员学习培训,确保窗口工作人员在登记操作中熟练运用两个目录。要利用多种形式多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门户网站、宣传栏、电子触摸屏、印发登记指南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公示两个目录,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要加强对申请人办照办证的指引,通过办照前提供咨询和发照时的提示,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审批许可的要求。各地开展有关先照后证改革的宣传和解读,要按照省局内、外网的“新闻发布”栏目刊载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出台》、《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出台政策解读》的内容,统一宣传口径。
二、全面统一执行两个目录,确保改革措施的规范统一
为做好与省两个目录的衔接,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全市于5月26日起统一执行两个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各地不得擅自附加条件执行或搞变通执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审批事项和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等四个目录的通知》(清府办〔2014〕24号)的规定与省两个目录不一致的,以省两个目录的规定为准。
根据两个目录相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企业”等3类企业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属非营利性办事机构,不适用两个目录,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三、加强部门沟通衔接,强化后续监管
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加强与有关审批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形成协同改革的工作机制。要按照两个目录改革要求,积极推动研究制定相关部门后续监管措施,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梳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建立与改革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确保先照后证改革的顺利推进。
四、加强实施两个目录有关情况的报送工作
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14〕139号)要求,继续认真做好改革情况报送工作。此外,为及时掌握全市执行两个目录的情况,请各单位分别于5月30日、6月26日向市局报送实施两个目录后第一周(5月26日至30日)、第一个月(5月26日至6月25日)的有关情况,并附上本期新登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户数以及其中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户数。实施两个目录的情况请发送至市局内网“登记注册科/改革情况报送/执行两个目录情况”文件夹。另外,各单位在使用业务信息系统中遇到的新问题,也请及时向市局登记注册科、信息中心反映,以便及时上报省局研究解决。有关业务信息系统使用的新问题请报送至市局内网“登记注册科/改革情况报送/业务系统问题”文件夹。联系人:林玉丽,联系电话:3864811、13927686598。
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在执行两个目录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局反映。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