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个体转企业”规范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2-15

关于印发《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个体转企业”规范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468号)的要求,提振清远实体经济,促进增量提质,积极助推清远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跨越,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市局制定了《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个体转企业”规范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市局成立促进“个体转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苏旭光局长任组长,市局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统筹协调全系统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登记注册科,负责具体日常工作。黄卫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局登记科、企管科、市场科、经检科、商广科、法规科、办公室、监察室、12315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各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业务口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并负责指导基层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工商局、直属分局要将此项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狠抓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做好信息反馈

各县(市、区)工商局、直属分局要注重舆论宣传,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重点宣传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企业的相关政策,特别要突出企业在风险承担、用地用工、融资贷款等方面明显的比较优势,着力增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要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个体转企业”成功的先进经验,坚定个体工商户升级的信心和决心,解除其后顾之忧,引导他们主动转型升级。各单位开展“个体转企业”工作的有关做法、经验、成果,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强化督查考核

各县(市、区)工商局、直属分局要将“个体转企业”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工作督促检查力度,落实考核奖惩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工商局开展“个体转企业”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市局登记注册科反映。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215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个体转企业”规范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做好“个体转企业”工作,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468号)的精神,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主体自愿。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申请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设立登记为企业(以下简称“个体转企业”)。升级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仍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承担。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个体转企业”时应遵循市场经济机制,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和选择。

(二)注重引导。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了解、支持工商部门服务“个体转企业”的政策和措施,积极宣传“个体转企业”的比较优势、扶持政策等,调动市场主体转型升级的积极性。

二、工作目标

2014年至2016年,全市共引导3000户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每年劝导1000个申请人以企业的形式设立登记。

三、适用范围

(一)“个体转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我市各级工商登记机关注册(不含台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2.无被有关监管部门立案查处且尚未结案情形的;

3.升级后企业的投资者包含至少一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4.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和拟设升级企业住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二)升级培育对象

1.从业人员较多、有一定经营规模且经营状况相对稳定的农业(包括林、牧、渔等)、制造加工业(如再生金属产业、食品加工等)、服务业(如娱乐、住宿、餐饮、桑拿、足浴、批发、零售等)个体工商户;

2.经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达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4.2家以上(含2家)连锁门店的个体工商户;

5.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扶持或发展为私营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四、申办流程

“个体转企业”应当依次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办理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向升级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经核准后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升级设立企业的证明书》。

(二)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文件)。

原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件,转型后企业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沿用,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升级企业增加经营范围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1424号)规定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需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再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个体转企业”登记。

(三)办理升级企业设立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人向升级企业登记机关同时提交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经核准后领取升级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交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五、登记提交材料要求

(一)名称预先核准。办理升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时,申请人除按有关规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关于升级设立企业的申请书》(参考样式见附件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办理升级企业设立登记时,按有关规定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申请人提交《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营业执照原件可待领取升级企业营业执照时交回。

六、工作措施

(一)允许保留原有字号名称和荣誉。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可以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原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件,转型后企业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沿用,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升级前所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可以保留。

(二)允许住所证明继续沿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有效期内的住所证明可继续使用,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只要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予以登记。

(三)开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绿色通道。各级工商登记部门对转型升级企业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时需开设“绿色通道”,给予“优先、优惠”的双优政策,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须承诺3个工作日内办结,让合格市场主体第一时间领到升级企业营业执照。

(四)指导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各级工商部门要为个体转企业建立商标联系人制度,指导升级企业将商标注册工作融入其发展规划;指导并协助升级企业申报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指导驰名、著名商标企业扩大类别的国内外商标注册,支持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积极引导注册农产品商标、农业服务商标以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五)建立“个体转企业善管体制。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监管检查时,尽可能采用提醒、告诫、建议等方式,对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先教育预警,落实“首次不罚”措施;对确要实施行政处罚的,酌情落实“就低不就高”、“从轻不从重”措施,为升级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附件:1.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

          2.全市“个转企”规划表

 

 

 

 

附件1

 

 

附件2

全市“个转企”规划表

                                  单位:户

      时间

区域

2014

2015

2016

全市

430

1255

1315

清城区

140

370

380

清新区

80

240

240

英德市

100

280

295

连州市

30

90

105

佛冈县

30

100

105

连山县

10

30

40

连南县

10

40

40

阳山县

30

105

110

 

 

  

正式文稿:关于印发《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个体转企业”规范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工商企字﹝2015﹞4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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