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关于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升级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工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7-14

关于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升级的实施意见

 

为提振实体经济,促进增量提质,现就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体转企业”)、“四下企业”发展壮大为“四上企业”(以下简称“四下升四上”。“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统计调查制度的专用称谓。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内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没达到“四上”条件的企业为“四下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主体自愿。遵循市场经济机制,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和选择。

(二)注重引导。积极开展“个体转企业”“四下升四上”的比较优势、扶持政策等宣传引导,调动市场主体转型升级的积极性。

(三)优化服务。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积极开展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优化政务服务等工作。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全市“个体转企业”完成3000 户;“四下升四上”完成596户,“四上”企业突破 1800户,市场主体总数增长20%以上。全市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市场主体结构明显优化,经济动力明显增强,市场主体的主要结构性指标基本达到和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一)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积极引导、主动帮扶、分步推动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从2014年至2016年,共引导3000户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每年劝导1000个申请人以企业的形式设立登记,力争到2016年底,全市2%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加快推进“四下”企业转型升级为“四上”企业。2014年全市“规下升规上”工业企业完成59户以上,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完成35户,限下升限上批零住餐业完成4户以上,服务业企业升级完成1户;2015年完成“规下升规上”工业企业65户以上,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完成48户,限下升限上批零住餐业完成76户以上,服务业企业升级完成88户;2016年完成“规下升规上”工业企业75户以上,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完成33户,限下升限上批零住餐业完成70户以上,服务业企业升级完成40户(附“个转企”、“四下升四上”规划表)。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升级培育对象。建立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培育信息库。选择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作为培育对象,予以重点扶持,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鼓励其注册公司成为企业法人,争取早日纳入“四上”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名录库企业。(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个体转企业”:从业人员较多、有一定经营规模且经营状况相对稳定的农业(包括林、牧、渔等)、制造加工业(如再生金属产业、食品加工等)、服务业(如娱乐、住宿、餐饮、桑拿、足浴、批发、零售等)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达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有2家以上(含2家)连锁门店的个体工商户;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扶持或发展为私营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2.“四下升四上”:成长性好、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和房地产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年末从业人员50 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服务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设立“四下升四上”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另行制定),财政对“四下升四上”实行补贴和奖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对新增“四上”企业且符合条件申报国家资金的,要予以重点支持和推荐;支持拟升级“四下企业”(或重点个体工商户)优先申报省、市、县三级财政扶持资金。

2.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可依法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对年所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含3 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2)从事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加计扣除;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活动,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农林牧渔和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经营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4)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机构所在地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5)对按照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规定的,可按100%加计扣除计算企业所得税。

(6)对“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16年底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3.对当年新增“四上企业”给予财政奖励。以企业上一年度的经济贡献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经核准后,对该企业当年的年度经济贡献额实际入库数对比基数的增量部分,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三年内给予财政奖补80%。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如企业享有多个奖补政策,并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奖励依据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予以奖补。(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减免有关收费。落实国家、省和市已取消、免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项规定,同时进一步清理、减免我市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水务局、市残联负责)

1.国土、住建、车管等部门受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涉及财产变更申请时,均按最低标准收费。

2.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证明》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3.“个转企”企业交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4.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如果属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经当地地税部门审核后,免征契税。

5.“个转企”后,从转企当年起残疾人保障金3年内暂缓征收,第4年起按全市统一的征收标准缴纳。

6.“个转企”后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落实就业社保优惠政策。对企业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升级企业吸纳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对毕业生本人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五)解决融资难题。加大对升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升级企业贷款审核程序,增加金融信贷品种,建立完善动产、应收账款、仓单、知识产权质押等相关抵押制度和质押物认定办法,对产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经资信评估公司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的升级企业,在贷款利率上适当给予优惠。鼓励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业务上、利率上向转型升级的企业倾斜和优惠,进一步缓解升级企业贷款难问题。加强政府、企业、银行、金融服务部门诚信体系建设,畅通政银企对接渠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政、银、企、保”对接活动,引导和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助保贷”贷款业务进行融资。鼓励支持企业通过股权质押、动产抵押或以注册商标特别是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质押融资,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

(六)优先解决用地。对项目投产率高、新发展规模以上企业多的地区,优先配置下一年度土地指标。每年安排专项用地指标,优先引导“四下”企业通过向工业园区搬迁实现改造升级。对新入统企业和“四下”成长型企业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且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时不加收土地价款。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列入《广东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目录》的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收取。(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七)允许保留原有字号名称和荣誉。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及特点,即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转型登记为公司的,允许其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升级前所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可以保留。(市工商局)

(八)允许住所证明继续沿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有效期内的住所证明可继续使用,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只要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予以登记。(市工商局)

(九)开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绿色通道。各部门对转型升级企业依法办理所有行政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时开设“绿色通道”,给予“优先、优惠”的双优政策,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让合格市场主体第一时间领到有关证照。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对“个转企”企业在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规模、项目内容(包括生产工艺等)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凭原批准文件和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直接办理许可审批证件变更登记。(市工商局、有关审批部门)

(十)加大监测监管力度。建立完善县(市、区)、镇(街道)、村三级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四下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和成长型个体户、小微企业评价研究,加强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四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做好企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及时纳入基本企业名录库。实行倒逼机制,对实际主营业务收入已达“四上企业”条件但又未转为“四上”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税收等政策手段,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管。对瞒报经营业绩拒不纳入“四上企业”管理的企业,以及因瞒报经营业绩由“四上”转入“四下”的企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评估,依法查处,并取消该企业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各级各类财政奖励对象、评先评优对象、向上申报项目对象原则上限于规上企业,各级政府采购对象原则上限于规上企业,规下企业不再享受项目审批相关规费的减免优惠。有限资源分配优先保障规上企业,规下企业原则上不再新增用地、排放、能耗等指标。

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监管检查时,尽可能采用提醒、告诫、建议等方式,对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先教育预警,落实“首次不罚”措施;对确要实施行政处罚的,酌情落实“就低不就高”、“从轻不从重”措施,为升级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一)抓好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一是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孵化器建设,凡进入孵化器的小微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有关孵化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二是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中小企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简便、直接的服务,提升服务全市中小企业的质量和效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十二)开展专项培训辅导。一是组织“四下”企业进行升级申报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入库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对当年拟纳入“四上”企业要全部轮训1次。在企业统计、财会、税务和管理方面加强对新入统“四上”企业的培训指导。二是开展中小企业人才专项培训工作要向“四下”成长型企业倾斜。对升级企业的法人为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资助。升级企业的法人及股东,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SIYB),获得合格证书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及法人可根据相关规定优先享受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升级企业,依托本单位资源为职工开展技能培训;对不具备条件开展自主培训的升级企业,引导其委托院校、有关组织、机构或企业为职工提供培训。对参加技能晋升培训的城乡劳动者,每提升一级资格等级(含跨工种),给予一次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市“个体转企业”、“四下升四上”工作。市工商局牵头成立“个体转企业”专项工作小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成立“四下升四上”专项工作小组。各牵头部门要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培育对象后备库和动态监测机制。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小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推进工作的难点问题。各县(市、区)要认真抓好“个体转企业”“四下升四上”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市政府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以及有关部门)

(二)注重舆论宣传。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增强各市场主体转型升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政府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新闻媒体)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四下升四上”工作列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工作督促检查力度,落实考核奖惩措施。(市政府督查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

五、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1.新发展“四上”企业。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合法经营,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四上”企业条件,并纳入清远市“四上”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名录库的企业。申报奖励的“四上企业”须保证自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名录库之日起连续3年内正常生产经营且达标;

2.“四下升四上”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政府以及清远高新区管委会。

(二)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名录库所必须的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县(市、区)统计部门,办理好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各项手续;

2.企业填报《清远市新纳入四上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3.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5月份进行申请奖励;

4.县(市、区)统计部门对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行文上报市统计部门;由市统计部门会同市财政、经信等部门组成实施小组制定评奖细则并负责实施。实施小组根据“四下升四上”工作实际情况评定对县(市、区)政府以及清远高新区管委会的奖励。

(三)奖励标准。

1.对新纳入“四上”企业奖励5万元;

2.对“四下升四上”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政府(含清远高新区)的奖励:

(1)辖区内每年新纳入“四上”企业5个以下(含5个)的奖励3万元;

(2)辖区内每年新纳入“四上”企业5个以上10个以下(含10个)的奖励6万元;

(3)辖区内每年新纳入“四上”企业10个以上15个以下(含15个)的奖励9万元;

(4)辖区内每年新纳入“四上”企业15个以上的,在奖励9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企业,增加10000元奖励。

本奖励办法对企业的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对县(市、区)政府以及清远高新区管委会的奖励由市财政负责,对升级企业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财政承担(其中清城区按中心区域利益共同体划分,清远高新区部分由高新区承担,其余各县(市、区)部分由本地区承担)。

(四)罚则。

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因素退出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名录库重新进入的不予评奖。新发展的“四上”企业自成功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名录库之日起3年内退出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名录库的,立即停止享受的优惠政策,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罚,并在社会信用相关公共平台及相关经济主管部门网站上披露。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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