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亮照经营的有关规定
(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七十三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代表机构应当将登记机关颁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显著位置”。
二、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亮照经营监管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商事主体实施亮照经营监管,既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文”、“创卫”工作的要求;同时,也是每年度市对县级政府“查无”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亮照经营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采取有力措施,把该项工作做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落实,全面推进亮照经营监管。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时,尤其在配合当地政府组织开展的“创文”、“创卫”工作中,要通过多种方式方法,向广大商事主体宣传营业执照使用及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营业执照的悬挂标准和要求,争取广大经营者对亮照经营管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级个私协会作用,协助会员做好亮照经营。
(三)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指引》(清工商企管字﹝2015﹞99号)已经明确商改后续监管各项工作职责,各单位认真按照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