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清府办〔201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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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无传销县(市、区)申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无传销县(市、区)申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清远市无传销县(市、区)申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铲除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滋生的土壤,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以及《广东省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传销县(市、区),指无“拉人头”聚集型传销行为的县(市、区)。
第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导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防控机制,切实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工商、综治、公安等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打击防范传销工作格局。
第二章 创建活动的开展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创建无传销县(市、区)活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平安城市”、“文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通过创建无传销县(市、区)活动,促进职能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联动机制不断巩固,传销活动的生存空间不断削弱和压缩,综合整治传销效能不断提升。
第五条 公安、工商部门要着力查处传销违法犯罪大要案件,将行政处罚与刑事打击有机结合起来,严惩传销头目和骨干分子。
第六条 镇、街、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落实责任,加强日常监控,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措施,及时清查传销组织利用出租屋进行传销活动,强化对传销活动的监控和整治。坚持露头就打的原则,将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工商、公安、宣传和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时代的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兴媒体,广泛宣传打击传销法律知识,使宣传活动深入社区、街道、校园和工厂,提高广大群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意识。要加强对参与传销人员的教育引导,妥善处置因传销引起的涉众涉稳事件。
第八条 工商、公安部门要积极推进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及时收集传销人员及案件信息。建立完善现代化信息技术监控机制,加强舆情、警情、情报以及传销活动投诉举报分析,及时掌握传销活动动态。同时,要加强对网络传销行为的监控,坚决遏制传销(包括网络)活动回潮和蔓延。
第三章 无传销县(市、区)的申报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无传销县(市、区):
(一)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年以上无出现“拉人头”聚集型传销举报,或虽有“拉人头”聚集型传销举报,但经查证举报事实不存在的;
(二)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镇(街道办)均创建达标,被认定为无传销镇(街道办);
(三)一年以上各类媒体、互联网门户网站无反映区域内“拉人头”聚集型传销活动的报道、消息的;
(四)其他类型传销(网络传销)活动打击效果明显,社会舆论、群众反映良好的;
(五)按照年度打击传销综合治理考核标准,考核分数在0.9分(总分1分)以上的。
第十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每年12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提出申报(或者复查申报)。
(二)核查。翌年2月底前,在清远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和市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对申报县(市、区)进行综合核查。
(三)认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参与核查考评的职能部门将核查、认定意见上报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公示。认定(复查)结果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清远市人民政府对被认定为无传销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无传销县(市、区)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定期复查,每两年一次,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其认定。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并积极申报,被认定为无传销县(市、区)的 ,由清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连续2年没有达标成为无传销县(市、区)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接受上级约谈、问责。
对申报不实,弄虚作假者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0日起开始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实施办法。原《清远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和无传销社区申报办法》(清府办〔2006〕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清远市“无传销县(市、区)”申报表
2.清远市“无传销县(市、区)”复查表
附件1
清远市无传销县(市、区)申报表
申报县(市、区)
县(市、区)长
联 系 人 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制
序号 |
考 核 内 容 |
是/否 |
依 据 |
(一) |
本县(市、区)域内所辖镇(街道办)全部被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无传销镇(街道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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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认定相关文件 |
(二) |
一年以上本县(市、区)无“拉人头”聚集型传销举报,或虽有“拉人头”聚集型传销举报经查证举报不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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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记录及相关材料 |
(三) |
一年以上时间,各类媒体、互联网门户网站无反映当地“拉人头”聚集型传销活动的报道、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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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媒体、互联网进行查询 |
(四) |
其他类型(如网络)传销活动打击效果明显,社会舆论、群众反映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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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查)办材料 |
(五) |
按照年度打击传销综合治理考核标准,考核分数在0.9分(总分1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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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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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报时,一并附上上述相关资料。
申报理由:
_____县(市、区)人民政府 年 月 日(盖章) |
其他参与核查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清远市公安局核查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清远市文明办核查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清远市综治办核查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清远市人民政府核准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附件2
清远市无传销县(市、区)复查申报表
(复查年份: 年至 年度)
申报县(市、区)
县(市、区)长
联 系 人 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制
序号 |
复查考核内容 |
有/无 |
依据 |
(一) |
本县(市、区)域内所辖镇(街道办)中被县(市、区)人民政府取销“无传销镇(街道办)”认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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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认定相关文件 |
(二) |
两年内,本县(市、区)无“拉人头”聚集型传销举报,或虽有“拉人头”聚集型传销举报经查证举报不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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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记录及相关材料 |
(三) |
各类媒体、互联网门户网站无反映当地“拉人头”聚集型传销活动的报道、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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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媒体、互联网查询 |
(四) |
新出现的“拉人头”聚集型传销活动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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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
(五) |
按照年度打击传销综合治理考核标准,每年考核分数均在0.9分(总分1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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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
注:复查考核时,一并附上上述相关资料。
被复查县(市、区)自我评价:
_____县(市、区)人民政府 年 月 日(盖章) |
其他参与复查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查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清远市公安局复查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清远市文明办复查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清远市综治办复查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清远市人民政府核准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清远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2015年10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