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关于《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8-14

 关于《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黎建华

  

为更好推动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我局牵头起草制订了《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于2020年7月14日发布,8月15日实施。现就《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更好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应,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理顺工作流程,解决市内更多轻资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该《试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起草该《试行办法》的主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49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广州市、佛山市、中山市等地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工作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程,通过建立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进一步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轻资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四、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措施

  《试行办法》明确,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市信用担保基金配套资金组成。资金用于鼓励、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力度,对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分担。

  (二)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共分为总则、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贷款额度及备案、风险补偿金运作程序、项目管理及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七个部分。

  (三)主要内容解读

  《试行办法》对风险补偿金的资金来源、扶持对象、扶持范围、扶持条件、管理机构、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不良贷款风险补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试行办法》明确了建立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组成。

  《试行办法》中要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须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经营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清远市为主要纳税地,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运用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并能够提供资金用途、融资需求说明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1个风险补偿项目;每个风险补偿项目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定,所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只在本办法有效期提供备案及风险代偿。

  《试行办法》规定,经备案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合作银行确认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即列入不良贷款项目,由贷款银行履行诉讼责任,经法院立案后,即可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申请启动风险补偿程序。


附件:

关于印发《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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