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清远市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与集群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来源:市工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12-28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企业的健康发展,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进一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现以虚拟市场发展带动实体经济转型,以市场升级促进发展模式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登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是指以电子方式,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等商务活动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电子商务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办公区域登记和集群注册登记两种模式。

集中办公区域登记,就是允许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者使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包括创业园区或科技园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行业协会,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企业提供给多个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者集中办公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集群注册登记,就是以一家公司作为集群注册托管企业(“托管公司”),允许多家电子商务企业将地址登记为该托管公司的住所,组成企业集群,并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公示登记注册信息的新型注册登记模式。

第四条  电子商务企业使用集中办公区域办理工商登记的,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加注“集中办公”字样,并可根据申请人要求加注经营网址,如“××市××路××大厦××楼××室之×(集中办公);网址:http://www. ××××××”。申请加注经营网址的,应提交经域名权属人(或所在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企业)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集中办公区域同一办公地址有多个经营者的,提供集中办公场所的单位应采取排位编号等方式区分各经营者的办公单元。

第五条  在不违反名称登记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可以含有阿拉伯数字。可以使用“××网(网站、网店)”、“电子商务”、“网络平台运营”、“数字物流”等反映其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清远市××菜篮网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日用百货网店”等。

第六条  托管公司主要负责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代理和其它商务代理服务,并配合政府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托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类型应当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二)名称中应当含有“商务托管”等字样;

(三)公司住所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并且适宜开展集群注册;

(四)应当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托管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

第八条  托管公司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代理服务,集群企业以托管公司的住所地址为本企业住所。

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送达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物品,自托管公司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

第九条 集群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交托管公司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住所证明;

(二)集群企业住所地址加注“(集群注册地址)”字样;

(三)集群企业应当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企业。

生产性行业、旅业、餐饮业、娱乐服务业,银行、保险、证券、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基金管理等金融类企业,以及其他需要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不适宜集群注册的企业,不得申请集群注册。

第十条  集群企业可以委托其入驻的托管公司为代理人,向工商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托管公司代理集群企业登记时,应收取集群企业投资主体资格证明、集群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核对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托管公司对申请人身份、材料中的签名、盖章等进行核实,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鼓励集群企业通过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平台进行登记申请,集群企业申请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申请人应先向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申请数字证书,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加具数字签名和电子印章,登记机关网上审查、网上发放电子营业执照。托管公司应为网上申请的集群企业出具加盖本公司电子印章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集群企业通过网上登记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应将投资人(股东、发起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样式在托管公司备案,托管公司对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托管公司变更住所或因故解散的,应当及时通知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集群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托管公司应当建立集群企业名册及登记信息、联络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托管公司应当建设集群注册托管信息网站,并在网站上公示自己及集群企业名单及其登记注册信息、电子营业执照标识。

第十八条  集群企业应当配合托管公司在其网站公示自己的登记信息及电子营业执照标识(提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生成的网上亮照代码)。

第十九条  集群企业建设自己的网站时,应当在网站上公示自己的电子营业执照标识。

第二十条  政府监管部门对集群企业依法进行检查,托管公司应当配合。

托管公司发现集群企业出现经营异常及违法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