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28个部门制定了《清远市关于落实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为便于准确理解《备忘录》,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备忘录》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我市《备忘录》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门《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信息[2016]48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备忘录》在我市的实施,对我市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对失信企业实施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促进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备忘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备忘录》明确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对象范围、失信企业信息的共享内容和方式、落实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宣传工作力度等内容构成,明确了对失信企业开展各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
《备忘录》包括有《清远市失信企业协同监管措施清单》和《清远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其中《清远市失信企业协同监管措施清单》共四大项63款,分别包括有由相关职能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请对当事人采取的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各部门将许可、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各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登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为其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依据等四方面内容。《清远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共14款,主要是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向相关职能部门提请联合惩戒措施。
三、《备忘录》实施和有效期
本备忘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落实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盖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