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清远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第一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6-12

    2023年以来,清远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坚持“谋在前、干在实、落在细”,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压实责任,强化事前预防,组织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特种设备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清远高质量发展。现公布2023年第一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各市场主体以案为鉴,深刻吸取教训,提升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意识,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主体责任,主动防范事故风险。

     一、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连南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作业案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叉车)作业,在经市场监管部门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继续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2022年9月,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叉车),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当事人在为广东某风机有限公司开展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其维护保养人员擅自短接了4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的轿门锁和盘车手轮电气安全装置,且没有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和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违法所得141.9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4月,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1.94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英德市某煤气有限公司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案

    当事人在充装液化石油气过程中,未在其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或者以其他技术手段标示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2021年11月,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清远某石油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柴油案

    当事人购销的国VI 0号车用柴油经清远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监督抽查并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强制性条款要求,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9875元,违法所得19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清城区某五金配件商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缆电线案

    当事人购销的1200米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经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监督抽查并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绝缘电阻、绝缘空气烘箱老化后扩张强度变化率、绝缘空气烘箱老化后断裂伸长率变化率、绝缘失重试验、护套失重试验项目不符合GB/T 5023.5-2008标准强制性条款要求,已经销售330米,货值金额3465元,违法所得506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7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缆电线870米和违法所得506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清新区某五金店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电线电缆案

    当事人购销的4卷标称出品商为广州市新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和出品商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环路18号284房等字样的“新城珠江”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经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抽样并委托清远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和联系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核实,属于伪造厂名、厂址的电线电缆,已销售1卷,货值金额640元,违法所得43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5月,清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伪造厂名、厂址的电线电缆3卷和违法所得43元、罚款440元的行政处罚。

    七、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查处某摩托车店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当事人在销售电动自行车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CCC认证证书的变更,擅自将“台邦”牌电动自行车原装蓄电池(锂电)更换为天能电池(铅酸蓄电池)后销售给消费者,已销售5辆。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2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阳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当事人购销的2辆鳯凰牌电动自行车经阳山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抽样并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款要求,已经销售1辆,货值金额5000元,违法所得395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7月,阳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和违法所得39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英德市市连江口镇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灶案

    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英德市连江口镇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待售的3台家用燃气灶具、1台聚能灶均没有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07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要求,未销售,货值金额52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2月,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4台、罚款1048元的行政处罚。

    十、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连州市某家电商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当事人购销的4台家用燃气灶经连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抽样并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熄火保护装置、热效率、进气管结构尺寸不符合GB16410-2007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要求,未销售,货值金额44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6月,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4台、罚款88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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