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清远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9-26

    2023年以来,清远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紧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和使用未登记电梯、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侵权假冒儿童用品、生产销售使用退役动力电池进行梯次利用但未作出相关标注的产品以及利用废旧电池组装以旧充新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洗护用品和钟表领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一、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精钢铸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钢筋案

    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某精钢铸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其生产经营并声称自检合格的52.27吨热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14mm;HRB400E,生产日期/批号:2022-04-25/2201A005))的尺寸外形(横肋末端最大间隙)项目不符合GB/T 1499.2-2018《钢筋混凝士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7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食店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投诉举报,依法对辖区某美食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擅自在“美团外卖”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未取得许可的“酸辣青瓜”“酸辣藕片”等冷食类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7月,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阳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案

    阳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生菜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其采购使用的该批次生菜所检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3月,阳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手撕鸡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清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广东省清远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依法对辖区某手撕鸡店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以防油污为由,在使用的“宏旺牌电子计价秤”表面覆盖了一张透明塑料膜。经校验,该店计价器误差超出标准范围。当事人的行为破坏了计量器具准确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7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经检定不合格的“宏旺牌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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