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清远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2-25

    2023年以来,清远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紧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和使用未登记电梯、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侵权假冒儿童用品、生产销售使用退役动力电池进行梯次利用但未作出相关标注的产品以及利用废旧电池组装以旧充新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洗护用品和钟表领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公布第六批典型案例:

    一、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连州市某凉茶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凉茶案

    2023年9月12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连州市连州镇某凉茶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其生产经营的感冒茶的疗效,从广州市某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购进麻黄草,作为原料添加制作成感冒茶对外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连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生产经营非法添加硼砂的肠粉案

    2023年3月3日,清远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组织佛冈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依法对该县石角镇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月4日,通过网购等形式购进非食用物质硼砂,于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3月3日期间,在其制作的肠粉米浆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制作肠粉并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硼砂属于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佛冈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以案说法】《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已明确将硼砂和硼酸列为非食用物质,其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包括粽子、腐竹、肉丸、凉皮、面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佛冈县某凉茶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凉茶案

    2023年7月14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依法对位于佛冈县石角镇建设路156号之一的佛冈县石角镇某凉茶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其生产经营的凉茶疗效,将麻黄碱药品添加到其生产的竹叶茯苓代用茶、桔红杷叶代用茶、鱼腥草薄荷代用茶中对外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佛冈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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