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查办了一批与中小学学生和未成年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无底线营销食品等方面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校园食品安全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连州市某托儿服务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1月19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托儿服务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10000元。
2023年9月7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连州市某托儿服务有限公司厨房调味料陈列架上摆放有1瓶已经开封使用的海天白米醋(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20210710,保质期:24个月)和1瓶已经开封使用的厨邦美味鲜酱油(净含量:1.68L,生产日期:20220209,保质期:1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9月1日起至案发时,未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并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制度,在饭堂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海天白米醋和厨邦美味鲜酱油制作食品供师生食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餐饮服务提供者不负责任,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易造成食用者食用后产生损害后果。市场监管部门对本案的查办,对督促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落实执行原料控制等制度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起到很好的促动作用。
二、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妈某菜(清远佛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28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妈某菜(清远佛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2023年9月14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核查线索,依法对妈某菜(清远佛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食品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其配送至学校的2500个豆沙包标注了虚假的生产日期,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2日向生产商清远市清城区某面包加工厂订购2500个豆沙包,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下,将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3日的2500个豆沙包分别配送至佛冈县两中学供学生食用,后查实上述豆沙包真正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3日且经抽样检验结果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害,易导致消费者误判食品的保质期限,甚至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企业尤其是校园食品配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本案的查办,彰显市场监管部门严守校园食品安全底线的决心,从配送源头强化监管,督促校园食品配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起到警醒作用。
三、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某学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1月19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某学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3年10月16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内某学校饭堂购进的油麦菜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6日从阳山县某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连州分公司以4.8元/斤的价格购进25斤油麦菜,用于煮成素菜成品供学校师生就餐食用。该批次油麦菜经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监督检验,其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本案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守校园食品安全底线,督促学校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共同守护好校园学子“舌尖上的安全”。
四、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清城区新城某餐饮店生产经营非法添加硼砂的食品案
2024年1月4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清城区新城某餐饮店在生产经营的肠粉食品中非法添加硼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月4日,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城某餐饮店进行食品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厨房操作台摆放有1包已开封的硼砂,当事人现场也承认其在“米浆”制作中添加该硼砂从而制售肠粉,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使制售出来的肠粉更具爽口有弹性,从药店购进硼砂产品,在其制作的肠粉米浆添加后制成肠粉进行销售,该店位于某学校旁,部分消费群体为该校中小学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2008年原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名单中,“硼砂硼酸”被明确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硼砂属于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消费者尤其是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食用违法犯罪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对人体易产生一定的毒副作用,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本案的查办,彰显市场监管部门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严打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态度,有力震慑了违法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