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执法,查办了一批燃气用具、电动自行车及电池、消防产品等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切实守护安全生产底线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力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连南瑶族自治县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12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南瑶族自治县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没8280元。
2023年8月15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南瑶族自治县某电动车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为55cm,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所示图片不一致,遂依法立案调查并进行了执法抽样。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2日从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处购进8台电动自行车后,对其中4台改装了鞍座及尾架。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经该局执法抽样检验,所检的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截止案发,当事人已以2280元/台的销售了改装的电动自行车2台,获取违法所得120元,涉案货值金额为81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属于“CCC”强制认证产品,整体设计是一致性的,如果单独改动某一部件,会破坏电动自行车的整体性能,会给行车安全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对本案的查办,对督促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清城区某消防器材总汇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案
2024年1月8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清城区某消防器材总汇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罚没520元。
2023年11月15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严重不合格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广东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8元/具的价格购进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25具并按18元/具价格对外销售了2具,获得违法所得20元,涉案产品货值合计450元。上述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GB 21976.7-2012标准,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防毒面具、灭火器等这些生活中常见的消防产品,平时用不着,但紧急情况下拿出来用一下,那就是危急关头的“救命稻草”,如果它的质量出现问题,哪怕是百分之一的不合格率,都可能造成消费者百分之百的绝望。本案的查办,彰显市场监管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零容隐,有力警示违法经营者。
三、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佛冈县石角镇某日杂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1月11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佛冈县石角镇某日杂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罚没0.037万元。
2023年11月10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30日通过微信联系以20元/个的价格购进10个JYT0.6L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并以30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已销售了7个,获取利润70元,涉案货值金额300元。上述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所检“关闭压力”“出口压力”“机械强度(连接接头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是居家必备的产品,承载着人民群众一日三餐,产品品质与安全息息相关。使用假冒伪劣燃气灶具,不仅质量问题频出,严重时甚至引起中毒、爆炸、火灾等安全风险。本案的查办,彰显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从小案办起,倒逼燃气灶具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销售的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共同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