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4万多户商事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清远日报]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01-03

 全市4万多商事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包括未按时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失联”等。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商事主体,在办理投融资、土地供应、新公司注册、招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许可、资质审核等方面会受到各种限制或者禁入。

  “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使失信者寸步难行。”该负责人介绍说,目前清远通过落实18项联合惩戒措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强化企业信用监管,全面推进企业诚信建设。

清远近日召开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会议。

   现状

   4万多户商事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信息。

  从2014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工商总局相关配套规章出台以来,清远已有43895户商事主体因未按时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失联”等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商事主体因失信受到其他部门联合惩戒的案例也在不断增加。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商事主体,在办理投融资、土地供应、新公司注册、招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许可、资质审核等方面会受到各种限制或者禁入。

   惩戒

   失信企业融资、用地、经营许可都会受限

  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强化企业信用监管,市发改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印发《清远市关于落实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新机制。

  根据该《意见》,工商部门根据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本领域内失信当事人信息,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惩戒措施。对于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签署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失信信息,依法在本领域内对其经营活动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措施共18项,包括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融资授信限制;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取得生产许可;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市工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清远网”及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企业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对公布的失信企业信息予以应用对相关企业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影响

   4千多户商事主体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但痕迹会永久保留

  市工商局介绍说,这些“异常”主体只有在纠正错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后,才能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但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的痕迹将会永久保留,伴其“终生”。

  目前共有4152户商事主体由于履行公示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

  如何才能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根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企业,在3年内履行公示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后,才可移出异常经营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商事主体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除了受到信用约束,还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规制。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商事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违法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监管

   清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是国务院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探索推广的一种新型监管模式。

  市工商局2016年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制定了《清远市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意见》,通过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监管制度,建立以“双随机”为核心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实行规范化的“双随机”抽查工作,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

  2016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开展了企业即时信息及商事主体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对279户企业开展了即时信息抽查,对685户企业、94户农合社、3176户个体户开展了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重点

   市工商局已建立“黑名单”制度

  “黑名单”即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工商部门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工商部门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已在“全国一张网”公开

  “全国一张网”,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目前清远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称“全国一张网”)向社会进行公开。

  据介绍,该系统在原有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升级,最终实现各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将各部门涉企信用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统一对外公示的系统。“全国一张网”的功能可以归纳为八个字,即:“一网归集、双向服务”。政府部门将公示哪些企业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1、注册登记、备案信息;2、动产抵押登记信息;3、股权出质登记信息;4、行政处罚信息;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2、行政处罚信息;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案例

   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办“三证合一”受限

  2015年12月,连州市工商局在随机抽查行动中对“连州市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抽检,检查发现该合作社提供的财务报表与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数据不相符,存在年度报告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况,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当年7月,该合作社在办理“三证合一”时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法进行变更。该合作社于7月27日对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数据进行了更正后,向连州市工商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该合作社于8月5日办理了“三证合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客户拒绝交易

  2016年8月的一天,清远市开发区某外资企业办事人员急匆匆来到清远市工商局,请求工商部门迅速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要不,该企业将遭重大贸易损失。

  该企业因未按期公示2015年度报告信息,2016年7月被清远市工商局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该企业与美国某公司有贸易来往,在2016年8月份发货给美国某公司。美国某公司在港口码头验收货物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清远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认为清远企业诚信存在问题,当即拒收货物并要求清远企业支付违约金。

  该企业收到美国某公司拒收通知后,马上补报并公示2015年度报告,急忙来到清远市工商局,提交申请要求尽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减少企业的贸易损失。按规定,受理移出申请之日起要5个工作日才能移出。

  工商局工作人员急企业之所急,在其申请当天就为其办理了移出手续并送达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链接

   什么情形下,商事主体会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

  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

  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

  1.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2.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

  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

  1.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2.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的。

  企业年度报告信息需公示哪些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企业除报送、公示年报信息外,还应该公示下列即时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上述信息企业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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