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还未接受普查登记的对象注意啦
请在11月9日前进行填表登记
逾期未登记的
将被纳入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单
附公告原文
尊敬的普查登记对象:
您好!国务院决定今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必须接受普查登记。
今年9月份以来,我市各级普查机构的普查员已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了“地毯式”入户清查,因单位(公司)搬迁、更换经营地址、变更电话号码或没有正常营业等原因,部分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还未进行清查登记。根据国家普查方案要求,尚未登记的普查对象,请在11月9日前携带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或就近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填表登记。对逾期未登记的,将依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入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单。对拒绝普查登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特此公告。
清远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清远市统计局
2018年11月5日
清远市及各县(市、区)
经济普查办公室(统计局)
详细地址和电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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