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出台《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工商局]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03-09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标准,释放住所资源,满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佛山市实际,佛山市于2017年2月6日正式印发《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分为5章30条,重点探索实施住所信息申报及集群登记改革模式,明确“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改商”及监督管理等焦点问题。

    (一)分类实行住所信息申报制。对除列入佛山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行业等情况以外的商事主体申请登记注册时,申请人只需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此项改革在规范市场准入行为的同时,将极大简化住所登记材料,满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需要,并为佛山市全面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打下坚实基础。

    (二)探索实施商事主体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明确经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并经市商改办备案的产业孵化、互联网科技、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创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等产业园(区),其入驻商事主体可实施集群登记。产业园(区)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公司可作为托管企业,以其住所作为入驻产业园(区)其他商事主体的登记住所,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三)放宽企业住所登记地址限制。一是区分“一址多照”的概念及明确登记要求。对商事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或股权投资企业及对其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登记为同一住所。二是界定“一照多址”登记条件。明确同一门牌号码,但属不同楼层、不同房间的地址,不视为同一地址。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该商事主体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并办理登记手续;增设经营场所经营事项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四)规范利用居民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的条件。积极响应中央及省市关于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政策,结合佛山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允许从事高新技术研发、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动漫制作、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商务咨询策划代理、工业设计、股权投资、乡村民宿经营等10类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相对较小的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并给予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不得改变原房产性质。

    (五)依靠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大数据,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将商事主体住所监管核查纳入网格化管理,应用社会治理网格化平台系统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健全完善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同时,加强部门联动,通过全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监管数据信息的及时交换共享,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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