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对流通领域中的不合格商品作出行政处罚后,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要求,将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在不少案件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能够客观的理解和接受,但对其行政处罚信息被公示到网上并不愿接受,提出很多异议。
例如,有两家商场开办者,他们管理上很到位,经营和售后很负责,相关制度严谨且具备可操作性,从监管部门角度来评价,这样的企业算得上是诚信守法服务周到的模范。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中,这两家企业经销的个别商品因检测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当接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时,这两家商场开办者感觉自己非常无辜:一是觉得自己环节把关上没主观上的错误,包括被处罚的商品都三证齐全,进货时要经过严格的索证索票,把关后的商品才允许上架销售。二是自己接受处罚并改正错误的态度非常积极,对于行政处罚,他们能够理解并接受,但是对于背负信誉上的“处罚”不能接受。
国家提出信用体系建设具体措施开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使得企业信誉评定实现了具体的量化体现,并通过各种媒体公之于众。包括行政处罚等任何不良记录,一旦公示势必不同程度的降低企业信誉度,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具体比如在融资、评优、上级机构奖励或地方政府表彰等方面。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必须通过公示让公众知晓,他们理所应当承担失信上的惩罚,甚至将其淘汰出市场。但诸如前面提到的被处罚的诚信守法商家,违法行为被公示后同样背负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信誉损害,而且对于行政处罚信息被公示,相关法律没有给他们提供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没有类似其他行政的救济渠道。
综合以上情况,诚信守法商家确实有捍卫自己信誉的理由。首先,他们确实在守法经营。在市场领域中他们属于销售环节,在该环节他们完全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对于履行责任的商家出现质量问题责任不应完全该归咎于他们,毕竟他们不具备检测鉴定的能力,也没这个义务。
第二,信誉损害给他们带来的负面影响远远超过违法本身的处罚。当下信息高度发达,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违法行为一经公示所有关注过的人都会知晓。知根知底的人会站在理解的立场去对待,但这部分人毕竟是极少数,绝大多数不会这么认为,包括他们的消费者、合作者甚至媒体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况必须做出行政处罚,但客观上具备从轻的条件。单纯的行政处罚几乎不影响商家的信誉度,可是行政处罚一经公示后,商家或许还要承担丢掉消费者及合作伙伴、声誉受损等一系列损失。
第三,信息公众的认知度不能忽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平台是由官方发布,在社会公众认识领域具备最高的权威性,给公众的可信度远远超过网上评价、网上调查等信息来源。如果说后者只是用来参考的的话,前者足以直接作为认定。等同于当事人无主观意识的违法行为经公示后社会认知被无限的放大,很难扭转。
单纯的行政处罚公示,是区分不出主观故意甚至恶意违法与无主观意识的违法。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方面应该采用不同性质区别对待方式,以减少诚信守法经营者信誉上的损害。或者在信息公示上做进一步规定,或者在融资、评优、上级机构奖励或地方政府表彰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推行信用体系建设是顺应市场经济要求,服务经济发展的举措,宗旨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当前市场环境,信誉减损对商家的震慑力远大于行政处罚。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就必须创造一个优良的消费环境。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顺应时代要求,转变以往监管服务观念,本着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的理念,发挥行政指导职能,把工作重点放到服务于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中。摒弃按部就班思想,切合实际,帮助诚信守法经营者维护他们信誉免受无辜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