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危及健康的认定为缺陷商品 全省所有经营者都不得经营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05-11

新快报讯 昨日,新快报记者从广东省工商局获悉,该局制定的《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近日已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将于5月15日起实施。广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在建立抽检不合格商品全省全面下架机制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商品抽查实施全省统筹

  按照新规,广东省工商局负责制定全省商品抽检年度计划,核定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计划抽检的商品品种,统一管理本省流通领域商品抽检结果及其信息。县(市、区)级及以下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不得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商品抽检。

  新规规定,广东省工商局直接组织及委托实施的抽检,抽检结果适用于全省流通领域经营者;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经核准组织实施的抽检,抽检结果适用于该市行政辖区内流通领域经营者及广东省内该商品的供货商。同时,网络商品抽检结果与线下抽检结果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实施抽检工商部门辖区内执法依据。

  追查不合格商品供货者

  新规对不同情形的复检进行了细化,其中对属于强制性标准规定项目不合格的,规定只允许采用原样品进行复检。

  对抽检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经评估确定属于有危及人身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一律依法认定为缺陷商品。对于经省工商局依法认定的缺陷商品,本省所有经营者都不得经营(包括以网络等方式销售该商品)。原经营该商品的经营者,应依法对消费者作出停止购买、使用的警示,为消费者退货,并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同时,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采用通知、公告等方式责令辖区经营者立即采取停止销售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商品及警示消费者停止购买、使用等措施,并及时对该商品的供货者进行追查;供货者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报送省工商局。

  查处“黑名单”商品经营者

  工商部门将抽查经营者是否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黑名单”商品。对发现被抽查的经营者有经营不合格商品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拒绝或者拖延执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措施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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