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章程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清远市清城区横荷百加瓦窑一街30号检验大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贰  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清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依法承担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等监督检验任务及相关科研工作;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下达的药品评价抽验、监督抽验和强制性抽验任务,提供全省药品质量公报需要的有关数据;承担本市范围内种植、养殖中药的质量监督任务;承担部分医疗器械、医用材料、药用包装材料的质量检测检验任务;承担本市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数据的收集、核实、反馈、统计、上报工作以及对县(市)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本单位设立中共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支部委员会,由中共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委员会统一管理。中共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支部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中国共产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做好党建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任务,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加强党对本单位的领导,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围绕落实中共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的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在中共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食品药品检验业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一)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

(二)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法违纪问题的预防和监督;

(二)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请中共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审定,并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

(三)本单位党组织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领导班子;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对本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领导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力。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对本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本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督促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所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受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本单位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单位决策机构班子成员由中共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任免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为:

(一)凡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必须由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所领导班子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所长提出,或者由其他班子成员提出建议、所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三)会议由所长召集并主持;依据议题需要,可召开所领导班子扩大会议,由所长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班子成员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四)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的会议,必须所长、副所长全员到会方可召开;

(五)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六)会议研究探讨的问题和决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并按事权报送举办单位。

(七)按照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原则,会议决定事项按班子分工抓好落实。分工负责领导应根据需要向所班子会议报告决定(决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所长,由中共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

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清机编办〔2011〕192号)《关于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内设机构草案的批复》(清食药监党〔2011〕32号)规定的主要职责任务,内设8个股室,为股级建制。分别是办公室、业务室、中药室、化学室、生物测定室、食品室、化妆品室、不良反应监测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处理、会务、机要保密、信息报送、档案、安全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人事、党务、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财务、统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供应商的审核及实验物资采购与管理;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校验。

(二)业务室

负责质量保证检查工作,制定质量管理方面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培训的组织实施;负责检品收发、留样及检验报告书的核发;承担业务咨询、业务投诉等外联工作;负责抽验、检验、科研等业务管理及计算机管理。

(三)中药室

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西复方制剂的检验;本市种植、养殖中药材的质量监督;中药标本的收集、鉴定、保管及留样管理;开展中药检验科研工作。

(四)化学室

负责化学药品、抗生素及生化药品的检验;开展化学药品、抗生素及生化药品检验科研工作。

(五)生物测定室

负责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餐具等微生物检查、无菌检查;洁净区域洁净度检测;开展微生物检验科研工作。

(六)化妆品室(医疗器械包材室)

负责化妆品的检验;开展化妆品检验科研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产品、医用材料、药用包装材料的部分项目检验;开展医疗器械产品、医用材料、药用包装材料检验科研工作。

(七)食品室(保健食品室)

负责保健食品的检验;承担本市消费环节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样品抽样、检验工作;开展食品检验科研工作。

(八)不良反应监测室

承担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核实、反馈、统计、评价、上报工作,对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具有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知情权,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支持、配合本单位对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等监督检验及相关科研工作;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途径反馈本单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市市场监管局的领导下,依法对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等开展监督检验及相关科研工作;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下达的药品评价抽验、监督抽验和强制性抽验任务,提供全省药品质量公报需要的有关数据;落实本市范围内种植、养殖中药的质量监督任务;落实部分医疗器械、医用材料、药用包装材料的质量检测检验任务;落实本市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落实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数据的收集、核实、反馈、统计、上报工作以及对县(市)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关。对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和捐赠、资助等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及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由本单位在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本单位网站和举办单位网站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3年9月7日经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行政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3年9月13日起生效。


                                                                                                        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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