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清远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清远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清远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13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清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要负责受理辖区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价格争议调处及统计分析。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设党小组,在中共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局机关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所在党支部的工作部署,遵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做好党建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加强党对本单位的领导,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围绕上级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
序:
(一)组织党员和党员领导进行学习培训;
(二)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
度”;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
设相关规定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
人中的把关作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本单位所在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中共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力。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督促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八)监督事业单位按照本章程运行;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决策班子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班子成员由中共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批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为:
(一)行政决策班子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主任确定;
(二)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依据议题需要,可召开行政决策班子会议扩大会议,由主任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三)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主任、副主任全员到会方可召开;
(四)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五)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并按照事权及时报送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举办单位党组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编制数量13个,设置管理岗位6个(其中七级1个,八级2个,九级3个),专业技术岗位5个(其中七级1个,九级1个,十级1个,十一级2个), 工勤技能岗位2个(其中三级1个,四级1个)。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享受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业务管理规范;
(二)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下,主要负责受理辖区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价格争议调处及统计分析。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关。对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验收无误后,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由本单位在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本单位网站和举办单位网站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3年8月17日经清远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清远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清远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行政决策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清远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清远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清远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行政决策班子会议。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3年9月13日起生效。
清远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