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全力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电动自行车领域方面的违法案件,切实守护安全生产底线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力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实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现将部分违法案例予以曝光。
在此,清远市市场监管局郑重提示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要合规经营,自觉抵制非法拼改装违法行为;同时提醒广大市民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切勿购买和使用非法拼改装电动自行车,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隐患。如发现身边存在违规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线索,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拨打12345、12315热线反映举报,共同清除身边安全隐患。
一、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连南瑶族自治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8月15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县某车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1台电动自行车鞍座总长度为40cm,外观与产品合格证所示图片不一致。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总长度、用于安装鞍座的车体底座等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其存在更换了鞍座和鞍座的车体底座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7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罚没合计3801元的行政处罚。
二、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连州市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9月6日,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连州市某电动车行经营的2辆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抽检。根据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检测报告显示,该2辆电动自行车的电气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其于2022年11月18日从中山市小榄镇某电动车商行购进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并标价2100元/辆进行销售,销售了1辆,获利1561元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1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没合计5761元的行政处罚。
三、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清新区太和镇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2月25日,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区太和镇某电动车店检查发现其销售的2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为55厘米。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报告显示,上述2台电动自行车鞍座总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其于2024年2月15日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某车行以1599元/台的价格购进2台电动自行车自行加装鞍座后以1798元/台的价格进行销售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30日,清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没合计39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查处英德市英城某电动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20日,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市英城某电动摩托车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2台电动自行车的坐垫长度50厘米、安装有后车架及后车轮罩,与其合格证上的车辆简图不符。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其于2023年12月30日从英德市英城某电动车行购进2台电动自行车,并自行采购超过标准长度的坐垫、后车架及后车轮罩进行安装后标价3400/辆进行销售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7日,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68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