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的战略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制止餐饮浪费工作要求,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制止餐饮浪费稽查执法检查,对餐饮浪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2024年查处了一批餐饮领域的违法案件。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1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餐厅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餐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餐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
案例二:连州市某农业庄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19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连州市某农业庄园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庄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连州市某农业庄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连州市某农业庄园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案例三:佛冈县迳头镇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23日,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佛冈县迳头镇某餐厅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佛冈县迳头镇某餐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佛冈县迳头镇某餐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
案例四:阳山县黎埠镇某酒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2月27日,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山县黎埠镇某酒楼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酒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阳山县黎埠镇某酒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阳山县黎埠镇某酒楼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
案例五:英德市大站镇某私房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9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英德市大站镇某私房菜馆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英德市大站镇某私房菜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英德市大站镇某私房菜馆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
案例六:连南瑶族自治县某西餐厅未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案
2024年8月21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连南瑶族自治县某西餐厅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西餐厅未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连南瑶族自治县某西餐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未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的违法行为。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连南瑶族自治县某西餐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案例七:清新区石潭镇某螺蛳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3日,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清新区石潭镇某螺蛳粉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清新区石潭镇某螺蛳粉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清新区石潭镇某螺蛳粉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
案例八:清城区某川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30日,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清城区某川菜馆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清城区某川菜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清城区某川菜馆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