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通泰环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5户企业(具体见附表,以下简称当事人):
本局于2024年12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文号见附表),主要内容是:经现场核查、查询信息系统、邮寄询问函等调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或以上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经调查属实。上述行为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情形。因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本局依规定于2024年12月16日公告送达了《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视为送达日期为2025年1月26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763-3379315
联系地址:清远市连江路13号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楼执法一科
附件:5户企业及对应文书列表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5户企业及对应文书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