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安全主体责任不容忽视!清远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电梯安全专项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2-13

    2024年以来,清远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强电梯安全专项执法,查办了一批电梯安全使用和维保等领域方面的违法案件,进一步压实电梯使用管理人和电梯维保单位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安全风险,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实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案

    2024年6月20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县吉田镇某住宅楼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住宅楼运行使用的电梯的使用管理人佛山某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该电梯的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遂责令立即停用并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为电梯的安装施工单位,于2023年11月为该住宅楼完成电梯安装,在未按规定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完成监督检验合格和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自2024年3月起将该电梯投入使用。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家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或者修理过程需要监督检验的,在监督检验合格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不得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024年11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在监督检验合格前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未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及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案

    2024年4月8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某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某单位的乘客电梯进行检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记录发现,该单位的电梯维保单位清远市某电梯有限公司在未开展对电梯进行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底坑环境和底坑停止装置进行检查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的情况下,在电梯维保记录上记录了31项维保项目均为正常或无此项,遂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经查,清远市某电梯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电梯维保时,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入底坑,未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和维护保养,并如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第(七)项:“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的规定,构成了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未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及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4年3月5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市某单位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电梯存在缺少盘车轮电气开关、限速器安全钳联动失效、限速器无法正常工作等方面不合格情形,而维保单位清远市某电梯有限公司3月4日对该电梯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中的44项全部合格,遂立案调查。经查,清远市某电梯有限公司与市某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书》,约定为该单位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2024年3月4日,该公司组织为该单位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员工詹某某、甘某某未严格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出具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44项全部为合格的维保记录,维护保养结果与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2024年3月5日的监督检查情况严重不符,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规定,已构成未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电梯安全员曾某某未按规定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案

    2024年1月31日,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民的投诉,对清远市某国际酒店的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电梯安全员曾某某未在《清远市清新区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使用单位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安全检查记录》上记录2024年1月28日至31日的日管控情况,遂立案调查。经查,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曾于2024年1月2日对该酒店电梯未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整改。2024年1月31日,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虽然该酒店对照问题进行了整改,建立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书面任命曾某某为该酒店的电梯安全员,负责落实电梯安全日管控制度,但曾某某未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自12月28日至31日共4天未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巡检和记录,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日管控制度。电梯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巡检,形成《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整改,及时上报电梯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的规定,已构成了未按规定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责令曾某某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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