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必要性
随着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改革不断深化,我市各类经营主体得到较快发展,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加。为持续优化市场准入营商环境,营造公平的市场经营环境,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堵塞税源漏洞,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3〕15号)相关规定,我局对清远市辖区范围内经营主体“一址多照”登记行为提出相关工作指导意见。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一址多照”登记行为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旨在明确“一址多照”登记范围,同时通过日常监管、部门协同监管等强化对“一址多照”经营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一址多照”登记行为。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进一步明确“一址多照”登记规范
《指导意见》明确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登记审核,确保经营场所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序管理,对“一址多照”的经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一址多照”登记范围,对于股东(投资人)相同或有投资关联关系的情形,分属不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的经营主体可使用同一地址非住宅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
(二)进一步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指导意见》明确了部门日常监管和协同监管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一址多照”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督管理,通过双随机抽查、处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要加强与税务、统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有效堵塞税源漏洞。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指导意见》中的“一址多照”,是指清远市辖区范围内经营主体申请使用同一地址的非住宅用房作为多个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行为。
(二)《指导意见》是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3〕15号)制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一址多照”相关规定作进一步解释,明确“一址多照”登记规范及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