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6-19

    2025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是“人人讲安全 个个会应急——查找身边安全隐患”。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在安全生产月期间,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典型案例,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共同重视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某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4年11月13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电梯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记录发现,某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维护保养该单位电梯时,未严格执行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只安排1名维保人员对电梯实施现场维护保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防护;……”的规定,构成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该维保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清远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1月6日,清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清远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2台压力容器检验合格有效期为2024年9月30日,届满后未进行申报并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仍继续使用,遂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消除隐患。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阳山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2024年9月19日,阳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阳山县某车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车行经营场所内待售的6辆“五羊”牌电动自行车涉嫌不符合蓄电池防篡改要求,遂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上述“五羊”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结果显示“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要求。该车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2月,阳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6辆,并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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