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站访问量:63发布时间:2018-04-03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工商〔2017〕32号),推进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促进经济结构优化,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结合清远实际,我局草拟了《清远市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工作方案(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4月3日至2018年5月3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反馈意见:

一、来函请寄:清远市连江路清远市工商局五楼登记注册科(邮编:511515,请在信封上注明“(《清远市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huangjz@qymail.gdgs.gov.cn

三、电话/传真:0763-3864811

附件:清远市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工作方案(稿)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3

 

清远市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工作方案(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工商〔2017〕32号,推进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促进经济结构优化,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结合清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省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制定的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政策措施,推动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一批,引导具体备件的新增主体申请登记为企业一批,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促进全市小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到2020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占各类市场主体的比例同2017年底相比下降5个百分点。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积极开展“个转企”的比较优势、扶持政策等宣传引导,调动市场主体转型升级的积极性。

(二)主体自愿。遵循市场经济机制,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和选择。

(三)不增加转型主体负担。严格落实各项优惠和减免政策,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不增加转型主体负担。

(四)优化服务。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积极开展教育培训、优化政务服务等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重点支持对象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符合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等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法转型。非重点对象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应予大力支持。新增主体具备登记注册为企业基本条件的,积极引导申请登记为企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促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一并办理转型后的企业设立登记和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及相关文书。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市工商局)

)开设“绿色通道”服务各部门对转型升级企业依法办理所有行政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时开设“绿色通道”,给予“优先、优惠”的双优政策,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让合格市场主体第一时间领到有关证照。商业银行网点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同时办理账户撤销、变更和开立等多项业务,人民银行清远分行高效完成有关账户业务审核工作。(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降低税费负担。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9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其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之间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本数)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不向不足25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实施财政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情况,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各级财政视财力给予奖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可申请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转型的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已获得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单位人才培训、投资融资、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的,给予补助。(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加强金融扶持。银行机构要加大对转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针对转型后小微企业合理需求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出资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支持转型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通过“广东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提出融资需求,创新转型后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模式并形成长效机制。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载体,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为转型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互信互惠、协同发展的生态环境。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广东)开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栏目,向转型企业提供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金融信贷信息,并协助相关企业查找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信息,条件成熟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线上申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

)简化土地等权利转移登记。转型企业按照“先税后证”原则,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转型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和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按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原个体工商户继续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个转企”企业名下的,国土资源部门高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市国土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支持顺利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支持转型企业就近在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申请商标注册,为办理所涉及的商标权转让、变更、续展业务提供便利。(市工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工作主动性推进“个转企”工作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推动工作开展。市政府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个转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建立。各部门要提高工作主动性,结合职能,制定落实配套措施及办事指引,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

(二)加强协同提高工作针对性“个转企”工作涉及部门较多,要求各部门加强协同,共享数据信息,互通政策要求,密切工作配合,共同推动工作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协同做好转前、转中、转后的各项服务保障。

(三)加强宣传,提高转型意愿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重点宣传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企业的相关政策,特别要突出企业在发展潜力、税费优惠、财政支持、融资贷款等方面明显的比较优势,着力增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转型升级的意愿。要及时总结并推广“个转企”的成功经验,坚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信心,努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加强督查,提高工作实效市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市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个转企”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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