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7-19

为加快推进落实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我局拟定了《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720日至2018年82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反馈意见。

一、来函请寄:清远市连江路清远市工商局五楼企业注册科(邮编:511515,请在信封上注明“《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liangx@qymail.gdgs.gov.cn。

三、电话/传真:0763-3864811。

附件:《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19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号)、《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粤工商规字〔2018〕5号)工作要求,市工商局决定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机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

(一)调整范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调整为市、县(市、区)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均可实施。市、县(市、区)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冠市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以本登记机关名义出具相关文书,并加盖本登记机关名称登记业务专用章。

(二)适用情形。企业名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冠市名企业名称登记。

1.以“清远”、“清远市”作为行政区划或者名称中使用“清远”、“清远市”字样的;

2. 市级行政区划与县(市、区)级行政区划连用的;

3. 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使用“清远”、“清远市”字样的。

二、取消冠市名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

为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后,不再设冠市名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

三、简化冠市名企业名称的登记流程

申请人申请冠市名企业名称的,应当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无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申请的冠市名企业名称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四、规范冠市名企业名称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工作顺利实施。要及时调整充实登记注册工作人员,选派熟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业务的工作人员负责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工作。

(二)加强工作责任。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谁核准、谁负责,谁登记、谁负责,谁登记、谁归档”的原则,依法核准登记冠市名企业名称,对本机关登记的冠市名企业名称引发的名称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

(三)加强宣传培训。企业登记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调整的政策,提高企业和群众对新政策的知晓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广泛受益。企业登记机关要组织登记注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贯彻企业名称登记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提高本机关登记注册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加强督查指导。工商局要加强对冠市名企业名称办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对违规、越权核准的企业名称,责令改正,依法追究企业登记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8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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