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 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反馈情况说明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4-02

《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已于2020年2月12日在清远市政府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至2020年3月15日公告结束。在公告期限内,我局收到社会公众意见4条。经研究,现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反馈。

特此说明。

 

附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3月31


附件

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意见主要内容

采纳情况

1

建议在“第十条 优先扶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入库企业”增加以下条件: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的企业;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

未采纳。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目的在于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取向,应具备广泛性。

2

建议第三条修改为“风险补偿资金用途包括撬动合作银行和社会资本增加对企业的贷款投放量,代为补偿银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持牌金融类机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

部分采纳。《试行办法》第二条已鼓励商业银行引入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吸引更多资金渠道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企业足够支持。

3

建议第十三条修改为“风险补偿资金对应支持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得高于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50%,同一企业由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对应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额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未采纳。为保护和改善更多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融资安全,有必要对单笔贷款金额和单个企业贷款额度进行适当调控,也是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目的的重要途径之一。

4

根据第二条“鼓励我市商业银行引入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开展风险分担机制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建议把政府、担保公司、银行风险分担比例确定下来,形成多方合作局面,发挥各自的专业特性,更好的为清远市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

未采纳。《试行办法》第十六条已确定政府与合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至于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采取的合作模式及风险分担模式应由市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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