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5-07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强化生产许可证管理,提高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有效性,根据《广东省质监局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计划》,本计划适用于我局组织开展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活动,同时供你们开展相关工作时参考。

  联系人:杨艳华   联系电话:337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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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广东省质监局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粤质监[2017]86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粤市监信监〔2020〕197号)、《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清市监信监[2020]152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行为,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二、检查对象

  2020年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及2019年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后取消生产许可管理的企业。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广东省质监局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

  四、检查方式和计划

  (一)各县(市、区)局采取行政性检查的方式负责对辖区内获证企业实施全覆盖日常监督检查。

  (二)市局依据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近期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原则确定2020年市级监督检查的对象,按照“双随机”方式选取监督检查的产品及比例,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行政性或技术性检查。具体检查产品及比例如下:钢材产品生产企业10%、水泥产品生产企业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企业100%、电线电缆产品生产企业20%(已接受上级部门检查之日起6个月内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对其开展检查),2家2019年起取消生产许可管理的企业。

  五、检查人员

  市局将随机从市局质量监督相关工作人员中抽取不少于2名人员、检查对象所属地县区局随机抽取不少于1名人员、检查对象所属地市场监管所随机抽取不少于1名人员,组成抽查组对监督检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同时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随机抽取检验机构具有业务特长的1-2名专家为监督检查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六、检查内容

  参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性检查表》(见附件)对企业是否符合生产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而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具体如下:

  1、营业执照是否有效,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企业的生产条件与取证时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公司法人代表等与获证时相比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有在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生产许可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3、是否存在超许可证范围生产产品的行为;

  4、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5、执行的产品标准是否现行有效,并按要求在全国或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6、是否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并记录存档;

  7、是否建立原材料进货台账、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并记录;如原材料属于许可证管理的,是否能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8、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按规定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9、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如有),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10、对上次日常巡查中发现有问题的,是否整改完成并记录整改情况;

  11、是否存在其它违反生产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情形 。

  12、原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现已取消的企业,按照一般重要产品检查,主要检查企业能否保持产品质量。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局应按照本辖区的《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和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依照计划组织实施,同时积极参与省、市级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县(市、区)局要按照省、市和本地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督促企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企业整改到位;并于12月20日前将本地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一同报市局质量监督科。

  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性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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