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流通领域日用陶瓷商品质量监测情况通报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1-07-08

2010年流通领域日用陶瓷商品质量监测情况通报

2011-01-14

   2010年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省内流通领域销售的日用陶瓷商品进行了监测,现将监测结果予以通报。

   一、监测情况

   本次监测采用200911日开始实施的监督抽查国家标准的抽样方案和判定程序进行。核查总体规定为流通领域由同一生产单位生产的同一型号或款式商品,即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即判定与被抽检样品相同生产单位的同款商品不合格。

   本次从本省流通领域中抽查了120款日用陶瓷餐茶具商品。检测结果发现23款商品质量问题较严重。其中严重不合格13款,较严重不合格10款,另外有72款商品未依法标明厂名厂址。

本次对日用陶瓷餐茶具商品检测了9个项目,相关项目监测结果如下:

检验项目

该项不合格的商品数

铅溶出量

4

镉溶出量

6

外观质量

9

热稳定性

5

吸水率

0

微波炉适应性

0

冰箱到微波炉适应性

0

冰箱到烤箱适应性

0

标识

72

 

   二、监测发现的主要问题

   1、陶瓷餐茶具未标明厂名厂址的情况较突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但是,本次监测中发现,没有产品标识,没有标明产品名称及厂名厂址,在市场上销售的陶瓷餐茶具商品中普遍存在。本次抽查120款陶瓷餐茶具商品,发现无厂名厂址的竟达72款,占抽查商品总数的60%。另外,抽查结果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主要是未标明厂名厂址的商品。

   2、铅镉溶出量超标问题突出

   本次监测发现,部分陶瓷餐茶具商品铅镉溶出量超标问题突出。本次监测检出铅镉溶出量超标涉及8款商品,其中7款商品属于无厂名厂址商品:

   ① 标称廉江河唇瓷厂生产的8寸方碟,镉溶出量单值最高达到4.00mg/L,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小空心制品单一件镉溶出量不超过0.3 mg/L,超出国家强制性标准允许限量13倍;

   ② 在茂名市连发日杂批零部抽查的无标明厂名厂址的8寸碟,铅、镉溶出量单值最高分别达到4.00mg/L1.50mg/L,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小空心制品单一件铅溶出量不超过2.0 mg/L、镉溶出量不超过0.3 mg/L,比国家强制性标准铅镉溶出量允许限量分别超出了2倍和5倍;

   ③ 在茂名市名瓷日杂商店抽查的无标明厂名厂址的14寸鱼盘,镉溶出量单值最高达到1.05mg/L,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扁平制品单一件镉溶出量不超过0.5 mg/L,比国家强制性标准允许限量超出2倍;

   ④ 在茂名市茂南侨健商店抽查的无标明厂名厂址的10寸鱼盘,镉溶出量单值最高0.63mg/L,比国家强制性标准允许限量超出0.79倍;

   ⑤ 在东莞市国贸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聚福豪苑分店抽查的无标明厂名厂址的小弯匙(金娃送福),铅、镉溶出量单值最高分别10.2mg/L1.05mg/L,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扁平制品单一件铅镉溶出量不超过5.0 mg/L0.5 mg/L,比国家强制性标准允许限量分别超出2倍;

   ⑥ 在东莞市莞城长城日用陶瓷店抽查的无标明厂名厂址的金边汤匙,铅溶出量单值最高8.4mg/L,比国家强制性标准允许限量超出1.7倍;

   ⑦ 在东莞市莞城艺峰日杂店抽查的无标明厂名厂址的6.5寸水果盘,镉溶出量单值最高1.09mg/L,比国家强制性标准允许限量超出3.6倍;

   ⑧ 在湛江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抽查的无标明厂名厂址的大针匙,铅溶出量单值最高26.5mg/L,比国家强制性标准允许限量超出5.3倍。

   监测不合格商品名单,请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gdgs.gov.cn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

消费提示:慎购无厂名厂址的餐茶具

2011年第001号)

 

   (一)铅镉溶出率超标严重危害健康,购买无厂名厂址的餐茶具宜慎重

   陶瓷餐茶具铅镉溶出率超标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陶瓷生产过程中,在釉料中加入铅,在颜料中添加铅和镉,可以使釉均匀、明亮。陶瓷中的铅镉遇热、遇酸最容易溶出。铅和镉都属有毒的重金属,如果人们长期摄入铅镉而聚于人体内,将会影响人的造血、神经、肾脏和其它器官的功能,给人体的健康带来极大危害,对儿童的危害尤甚。

   建议消费者不要购买本次监测不合格的的日用陶瓷餐茶具商品。对于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厂名厂址的餐茶具,由于无法追究生产者的责任,生产者有的生产工艺达不到要求,有的刻意降低生产成本,生产的产品不合格的概率较大,且监管部门难以对不合格商品进行追溯。因此,对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厂名厂址的日用陶瓷餐茶具商品,建议消费者慎重购买。

   (二)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可依法索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购买本次监测不合格的日用陶瓷餐茶具商品的消费者,可要求向经营者退货并提出赔偿,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的产品为合格产品的法定证明的,应当依法退货并增加一倍价款的赔偿。

   (三)发现不合格商品,请向工商部门举报。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划内发现有销售本次监测不合格陶瓷餐茶具,或者201161日后仍发现有销售无厂名厂址日用陶瓷餐茶具的,可拨打12315热线或者登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www.gdgs.gov.cn)向工商部门举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行政告知书

2011年第001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对流通领域日用陶瓷餐茶具商品的监测结果发现,市场销售无厂名、厂址陶瓷餐茶具商品情况较为普遍,且无厂名、厂址陶瓷餐茶具商品检出铅、镉溶出量超标情况较为严重。为规范商品经营行为,提高商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向生产经营日用陶瓷餐茶具经营者发出以下行政告知:

   1、凡经营的日用陶瓷中涉及本次监测不合格商品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凡未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示厂名厂址的,不得销售。

   3.经销商必须建立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检查产品是否具有合法完整的标识,并验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4201161日起,发现销售未标示厂名厂址的日用陶瓷餐茶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一律依法查处。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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