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进出口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案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09-07-08

 

一、简要案情

2007816日,我局在清远市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协助下,对位于清远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在该公司提供的财务账本上发现该公司以“付往来款”的名义支付给清远市B公司的100万元至今未归还。根据该情况,该公司涉嫌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07816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实:A公司2005523日经市工商局核准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公司共有陈某和黄某两名股东,出资情况分别为:陈某人民币出资9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90%某以人民币出资1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由于当时资金周转有困难,2005513日,该公司股东分别以出资等额向B公司借款,共借入100万元用于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并将此款项缴存于当事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清远分行营业部开设的帐户。2005516日在清远市清新县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过验资,取得该所出具德信会验[2005]057号验资报告。在取得公司注册登记后,2005524日,A公司以付往来款的名义将借款100万元归还给清远市B公司。也就是说该公司为取得工商登记而投入的100万元注册资本只在该公司的基本帐户上过了一次户,并未真正注资到该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当事人需要1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办理工商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业务进出口的资质,因为该资质的要求是必须有100万元注册资本以上的公司。

 二、处理结果

     至被我局查处之日止,A公司并未将公司的100万元资本金充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造成当事人虚报注册资本的客观因素,且当事人自开业至今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暂未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其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亦暂未发现有造成社会危害和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在被查处后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查处工作和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等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0元。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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