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优化服务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现将《清远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7年版)》中涉及我局的服务事项作出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清远市工商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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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 |
备注 |
1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第六条。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需提交资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 4.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 |
2 |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总局第32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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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备案、市属企业集团备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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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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