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会议第20200199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8-11

市教育局:

  我局对市政协七届会议《关于全市早教机构存在监管空白亟需规范的建议》(第20200199号)提案的会办意见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商事主体注册登记相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相关意见,目前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工作。2019年12月19日,国家卫健委、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对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办理登记和备案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局根据商事主体自主申请意愿,依法办理营利性法人设立登记,并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托育机构监管工作。

  二、依法办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商事主体注册登记。我市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规定,规范办理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立登记工作。一是规范名称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名称可包含“托育”字样,或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进行表述。二是规范类型登记。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意见,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登记为法人,即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等。三是规范经营范围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具体经营范围应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可表述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或“托儿所服务”等。四是规范经营场所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营利性托育机构商事主体经核准登记后,登记机关告知并引导其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三、依法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机构收费没有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我局依法开展价格监管检查,落实监管责任。一是加强早教机构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执行明码标价、涉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二是接受群众价格违法举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局进一步规范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工作,依法落实餐饮、药品、价格监管职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0日

  (联系人:王俊慧,电话:386483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