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会议第2020026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8-24

邢煜委员:

  您在市政协七届会议提出的《建议出台清远市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与集群注册登记文件》(第2020026号)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概况

  近年来互联网迅猛发展,催生了大量电商企业,掀起了网络经济热潮,电子商务也成为了各地争相培育的经济增长热点。电商企业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在经营场地方面没有局限,可以跨地域经营。我市推行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与集群注册登记,切合电商企业以合法身份对外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吸引全国各地电商企业来清远注册、集聚发展,打造电子商务的虚拟产业园。《清远市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与集群注册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制定,有力促进了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及园区的发展,据初步统计,截至2020年7月底,全市登记在册电子商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600户,其中企业1723户,个体工商户877户。

  二、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登记办法的修订情况

  《暂行办法》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我局于2019年7月份即启动了修订程序。为了压减规范性文件数量,经研究后,我局决定将《暂行办法》与《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合并修订,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整理为新修订的《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一章,根据《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将集中办公区域登记和集群注册登记两种模式,仅保留了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一种。

  2020年5月11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修订的《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住所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公区域登记规定的内容

  《住所管理办法》专设“第五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公区域登记特别规定”,共有条文4条。

  (一)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

  (二)关于集中办公区域登记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集中办公区域登记,即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包括创业园区或科技园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行业协会,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企业提供给多个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公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

  (三)关于集中办公区域登记的具体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集中办公区域办理登记的,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加注“集中办公”字样,并可以根据申请人要求加注经营网址。集中办公区域同一办公地址有多个经营者的,提供集中办公场所的单位应当采取排位编号等方式区分各经营者的办公单元。

  (四)关于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网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仅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网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申请加注经营网址或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的,需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请人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适当放宽市场监管局登记托管企业条件”问题

  2016年8月1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发《清远市电子商务托管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函〔2016〕138号),对电子商务托管公司登记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有效期2年(即至2018年8月15日)。在该办法到期后,我局经研究,认为经过多年商事制度改革,对商事主体登记的相关门槛已经依法降低,对电子商务托管公司的登记无需再作特别规定。影响电子商务托管公司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主要问题是住所(经营场所)问题,可以通过修订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规定中进行一并解决。今年新修订的《住所管理办法》,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作了规定,特别是对住改商也作了详细规定。

  五、下一步计划

  《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后,我局将指导各级商事登记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为我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诚挚感谢您对我市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与集群注册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0日

  (联系人:王俊慧,电话:386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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