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七届会议第20210169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本网访问量:487发布时间:2021-06-22

市卫生健康局:

  我局对政协七届会议提案《关于进一步规范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监管的建议》(第20210169号)会办意见如下:

  一、我局现有的监管职能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9〕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登记的市场准入,对营利性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依法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对提供供餐服务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市场准入条件

  营利性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登记的市场准入条件及要求如下:一是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范围内,所在的房屋建筑性质为非住宅的民用建筑,在住宅性质的建筑内开办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要求(后置审批),且场所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二是登记的经营范围应表述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或“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和看管服务”,若托管机构同时经营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须按照非学历教育培训标准到县(市、区)教育部门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三是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的营利性服务机构,其商事主体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为“校外托管”。

  三、提供供餐服务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

  一是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规定。二是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遵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规定。三是履行和遵守《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有关义务和规定。

  四、本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托管机构因开设在校园周边的居民楼(非商用楼),经营场所不符合经营条件,无法办理合法证照。二是因消防原因未办理消防手续,无法进一步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工作建议

  1.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机制,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取缔无证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

  2.加大政府投入,一是在中小学校外开办食堂,为在校学生提供供餐和午休服务。二是鼓励或引入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为在校中小学生提供供餐服务。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联系人:高兴明;电话:3864838)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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