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七届会议第20210112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6-22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我局对市政协七届会议《关于防治LED广告灯光污染的建议》(第2021011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广告LED灯的颜色及亮度的标准情况

  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公开系统,目前没有广告LED灯的颜色及亮度的相关国家标准;经请示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暂没有制定广告LED灯的颜色及亮度的地方标准。

  根据《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标准化需求,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并建立标准化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业务工作同时规划、同时推进和同时落实工作机制;(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三)对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等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等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五)协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之规定,制定广告LED灯的颜色及亮度的地方标准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制定的立项申请。

  二、关于对广告LED灯的颜色及亮度制定团体标准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之规定,从制定标准的角度对广告LED灯的颜色及亮度实施监管,建议可由行政主管部门动员广告行业社会团体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共同制定团体标准,约定采用。

  三、关于LED灯广告内容的监管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没有涉及灯光污染方面的监管规定,我局的监管职责主要是对广告内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广告LED灯的颜色及亮度的地方标准制定的立项申请;建议由行政主管部门动员广告行业社会团体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共同制定广告LED灯的颜色及亮度的团体标准,约定采用。此外,我局将依法依规加大对广告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清远市广告市场秩序,维护广告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联系人:陈昕璇;电话:3864838)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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