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20190088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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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清市监函〔2019〕36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局对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第20190088号)的会办意见如下:

一、严格落实“住改商”登记程序和负面清单制度

(一)我市“住改商”登记实施情况。为降低创业门槛,有效缓解就业压力,2015年5月,在《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事登记改革规定框架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我市制定了《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住改商”登记,有效降低了市场主体运营成本,释放了场地资源。自《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至今年2月底,全市共办理“住改商”登记市场主体11297户,现存8815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4.2%,其中,企业6515户、个体工商户1156户。

(二)落实“住改商”登记相关规定情况。一是我市实行的是有条件、有限度的“住改商”。《暂行办法》明确了12类“住改商”负面清单和21类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禁止从事生产加工和制造、电子游艺等娱乐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经营活动存在污染、扰民以及安全隐患的商事主体办理“住改商”登记。二是严格规范住改商程序。商事主体申请住改商登记的,应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无业主委员会的向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承诺不从事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有违反承诺或有其他业主等相关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将在30天内无条件搬离该场地。

二、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和信用约束机制

(一)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改革。一是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我局经报市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清工商﹝2018﹞14号),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在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跨部门联合抽查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全市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已有28个单位建立了“双随机”工作细则和抽查事项清单,建成了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现了抽查事项的全覆盖。全市已有21个市直部门共对12753个市场主体实施了“双随机”抽查监管。二是全力做好本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2018年“双随机”抽查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工商管字〔2018〕347号 )要求,采取定向和不定向方式随机抽取辖区企业总数不低于5%比例的企业开展检查.据统计,2018年全市工商系统共开展随机抽查3次,抽查企业1770户,正常1160户,列入异常名录597户,不予配合13户,同时将抽查结果统一公示,顺利完成抽查企业比例超过5%的抽查任务。三是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2018年,我局与市商务局对2017年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按5%的比例随机抽取企业17家企业,按照“一次抽取、按标监管、一次完成”的要求,顺利完成了对企业的实地检查,并将核查结果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二)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一是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全市20万多户商事主体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监督。截至2018年11月26日,全市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实有商事主体47016户/次(其中企业6722户/次,个体户39289户/次,农合社1005户/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1519户,全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2018年有12157户商事主体(企业6665户,个体户5412户,农合社80户)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后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状态。二是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业务工作中依法对其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示范市场”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在变更登记和备案业务中予以限制措施,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银行纳款、纳税申报和购买社保等方面也会受到联合惩戒和限制。三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工作要求实施联合惩戒。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清远网”定期与各部门建立企业信息交换机制,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给各部门。并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依法对各部门监管领域内的当事人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的措施,促进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下一步,我局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动态更新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及监管清单。推进住所登记信息跨部门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利用虚假住所证明进行登记、擅自改变住所性质进行违法活动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9

 

(联系人:王俊慧,电话:3380753)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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